国土部取消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的通知

时间:2021-08-31

国土部关于取消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称,取消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制度,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部、省两级停止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审批或备案核准,与之对应的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的初审、复审、审核等一并取消。

  通知明确,将矿业权设置方案纳入矿产资源规划统一管理。将矿业权设置方案与矿产资源规划中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有机融合,统一为“矿业权设置区划”,作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中设“矿业权设置区划”专门篇章,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进行细化安排。已上图入库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继续有效,直接纳入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在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发布之前,确需增加或调整矿业权设置区划的,按照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调整的要求对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进行调整。

  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矿业权设置区划工作。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要充分利用和吸纳矿业权设置方案已有成果,切实做好矿业权设置区划工作,进一步细化勘查开采的空间布局安排。对于《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中“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以及按规定调整为第一类的矿产,原则上不要求划定勘查规划区块,达到详查以上(含详查)勘查程度的,应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对于第二类矿产,以及按规定调整为第二类的矿产,要依据资源赋存状况、地质构造条件和勘查程度等,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对于第三类矿产,以及按规定调整为第三类的矿产,可直接划定集中区、备选区等,明确区内矿业权投放总量控制、最低开采规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等准入要求;对确需进行详细安排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在规划中划定开采规划区块。矿业权设置区划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

  通知要求,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的`规划审核。重点审核是否符合禁止、限制等规划分区管理要求,是否与规划矿种方向一致(砂石粘土类矿产只需矿种大类符合即可),是否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要求。矿业权设置区划中明确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的,原则上一个区块一个主体。

  通知称,国土资源部将强化对勘查开发项目规划审核情况的信息化监管,定期组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规划中矿业权设置区划实施情况的检查。

  据悉,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关于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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