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乒乓球协会章程(2)

时间:2021-08-31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我国乒乓球项目的发展,促进乒乓球运动活动的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工明确,不得兼任。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应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比赛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乒乓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全国各级正式比赛、由国际乒联或亚乒联盟委托本协会承办的比赛,由中国乒乓球协会直接负责。

  本协会会员协会之间的比赛,协会会员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由会员协会负责,但必须向本协会申报并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未在本协会注册的会员协会、俱乐部,未注册的教练员、运动员不得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正式乒乓球比赛。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会旗、会徽等标志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委员会的所有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9年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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