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问答(2)

时间:2021-08-31

  问:资产管理的分类有没有什么变化?

  答:1.为了全面反映资产总量信息,完整反映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在资产分类中增加“在建工程”,单独反映事业单位未完工建设项目。

  2.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要求,在流动资产分类中增加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这是一种新的无纸化的货币形式,具有与现金和各种存款基本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因此也是事业单位可支配的'流动资产形式之一。

  问:对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如何管理?

  答:第29条规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规定对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要实现单独管理,以减少财政拨款资金沉淀,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二是体现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考虑到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中央与地方的情况各异,《规则》在处理上采取了审慎的态度,未作具体的规定,而是由各级财政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问:对非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如何管理?

  答:第30条规定:“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规定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结转不能进行分配;二是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进行分配;三是规定事业基金的功能作用,用于调节年度之间的收支平衡。

  问:《规则》对事业基金使用管理有没有新要求?

  答:第31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主要原因:一是部分事业单位没有将基金的安排与部门预算的编制结合起来,资金缺口留给财政;二是部分单位没有按收支平衡的原则安排基金,支出超出了基金规模,导致负数的出现;三是部分单位将事业基金用来搞对外投资等经营性项目。增加这一条突出了事业基金对事业发展的保障作用。

  问:专用基金的内容有没有什么变化?

  答:1.在专用基金中取消了医疗基金。

  随着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事业单位医疗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所以取消了这项基金;2.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

  有些事业单位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主要依靠财政拨款保障,其他方面的收入基本没有或很少,就没有提取修购基金的必要了。同时提取修购基金本身就是参照固定资产折旧的做法,所以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也没有必要再提取了。

  问:事业单位支出分类有没有什么变化?

  答:事业单位支出分类里增加了一类支出,即其他支出。第19条第五款规定:“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在实际核算过程中确实存在“其他支出”的事项,原来的制度并没有明确的列支渠道,实际核算中的处理多种多样。增加其他支出符合事业单位支出管理的实际需要。这其中要把握好两个问题:一是必须从严控制,不得随意列支;二是必须严格审核列支的项目和内容,不能把没有名目的支出、没有详细内容的支出纳入其他支出。

  问:对于固定资产的分类和标准有没有什么变化?

  答:按照2011年5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规则》对固定资产分类进行了适当调整:一是将原“房屋和建筑物”修改为“房屋及构筑物”;二是将原“一般设备”修改为“通用设备”;三是将原“图书”修改为“图书、档案”;四是将原“其他固定资产”修改为“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考虑到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状况,《规则》中的固定资产标准比原制度规定的标准有所提高,即:通用设备(原一般设备)单位价值标准由原来的500元提高到10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500元。

  问:对于加强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从严从紧管理的原则,第44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规则》对加强事业单位负债管理有什么明确的要求?

  答:第50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要求重点加强对借入款管理,同时,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新增贷款、降低债务规模;建立建设项目规划、银行贷款审批制度和单位债务情况动态监控机制等。事业单位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国家财政补助,支出主要是消耗性支出,不得违规举债;确有需要举债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审批程序。

  问:新《规则》对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和依法接受外部监督有没有什么要求?

  答:《规则》单独增设“财务监督”这一章节,共四条,明确了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的内容、形式,提出了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和依法接受外部监督的要求。

  第58条规定:“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59条规定:“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60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61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新增加的四条规定,使《规则》的结构和内容更加完善,凸显了财务监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有利于事业单位提高对财务监督的认识,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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