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章程(2)

时间:2021-08-31

  第七章 监事与经理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设经理一名,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为保护公司股东利益和职工利益,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7、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本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于一月三十一日前将上年度终了时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由财务部门负责。

  第九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三十六条 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本章程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法照前条第1、2、4、5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决定后十五日内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等人组成。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本公司的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时,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其它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权益。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十三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大会修订、补充。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一致同意并签名、章程有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盖章:

  xxx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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