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参保人员需要停止参保的,应及时办理停保手续。
第十四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大病医疗互助费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应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互助,实行统一的管理办法与结算年度。大病医疗互助费根据全市统一规定标准由单位参保人员、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足。其中,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互助费从其应划入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中抵扣,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足。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七条 单位参保人员、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本省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且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参保人员、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包括不足实际缴费年限),分别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或参照在职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最低年限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并享受待遇至规定年限。
符合前款要求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年度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参加大病医疗互助,方可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破产、注销时,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国家机关、财政补助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在单位综合财政预算中列支。
(二)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三)企业计入生产成本。
第二十条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持发展医疗保险事业。
第四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二十一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城区统筹和县(市)统筹,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政府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应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下列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一)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参保人员。
(二)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退休参保人员。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划入部分。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不同年龄段划入的部分:
1.45周岁以下(含本数)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7%划入;
2.45周岁以上到退休前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2%划入;
3.退休人员按规定基数的4%划入。单位退休人员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为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提留了医疗保险费的改制破产单位退休人员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上述退休人员本人养老金高于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的,以本人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划入基数。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使用个人账户的资金支付下列费用:
(一)在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属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在协议管理医疗机构预防接种和体检的费用;
(三)在协议管理药品经营单位购买药品及医疗用品的费用;
(四)需个人缴交的大病医疗互助费等费用;
(五)个人商业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六)其他符合国家、省、本市规定的费用。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一般不得提取现金。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构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互助费全部进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
第二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设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结算年度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支付段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至30万元。
ゲ伪H嗽弊≡浩鸶侗曜嘉:一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900元;二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650元;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8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30%计算。
第二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规定的住院、急诊抢救费用、特殊病种门诊的医疗费用及参保人员健康管理费用支出。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用于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及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费用。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