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协会章程(2)

时间:2021-08-31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个人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竞赛和各项活动;

  四、遵守“比赛规则”;

  五、维护俱乐部权益,支持俱乐部工作,为加强俱乐部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六、加强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各类足球组织(包括球迷组织)管理,营造良好足球氛围,促进本地区足球文化建设;

  七、积极开展青少年和女子足球运动,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学校足球活动;

  八、管理、教育、培训本行政区划内的教练员、裁判员和足球从业人员;

  九、努力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十一、按时缴纳会费;

  十二、承担本章程和其他规程所产生的各项义务。

  任何会员不履行上述义务将根据本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

  一、会员协会要求退出,须先解决与本会及其他会员协会之间的财务问题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经本会执行委员会批准,退会方可成立。

  二、会员协会退会一经获得批准,即失去在本会享有的一切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会员协会将丧失会员资格:

  一、未向本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本会或会员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会员协会在其所管辖的地区或系统内丧失真正的代表地位;

  五、会员协会未按时注册或实际上已经解体或破产。

  第十五条 中国足球协会不得以种族、民族、宗教和其它任何原因歧视任何会员组织和个人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表决通过副主席、秘书长、司库;

  四、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接到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协会书面要求或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在三个月内举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三、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秘书长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一个月,执行委员会应有说明。

  四、各位代表、会员协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提案,须于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寄给秘书长。只有如期寄到,并列入议事日程的建议和问题,才可在大会进行讨论。

  五、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地点、时间、日程,应于十五天前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十五天,执行委员会应有说明。

  六、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职务代表制”和“单位代表制”:

  (一)本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司库、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有被选举权;

  (二)会员协会可派两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但只有一票表决权。

  二、全国甲级以上职业足球俱乐部主要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代表名单由主席会议审定。

  三、各会员协会的代表名单,须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天之前书面提交秘书长,同时注明有表决权的代表,如该代表缺席,则按名单顺序递补。

  四、只有拥有表决权的代表有权决定付诸表决的事宜。

  五、一名代表不能代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表或单位进行表决。

  六、不得以信函或代理人的方式投票。

  七、大会代表必须是其所代表的会员协会或单位的正式成员。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议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议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席致词;

  (二)指定监票人;

  (三)大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修改章程;

  (五)审议会议代表、会员协会所提议案;

  (六)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除规定的会议议程外,其他事项不予讨论。

  第二十条 修改章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或修改章程。

  二、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主席会议、执行委员会、或三个以上会员协会提出,方可提交大会讨论。

  三、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

  一、本会负责人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司库一人。上述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主席人选在充分民主协商后,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等额选举产生。

  三、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由主席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司库可由副主席兼任。

  四、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五、如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或第一副主席代理其职务,代理期限至下一届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主席为止。  六、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七、主席在表决票数相等时,拥有一票决定权。

  八、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

  一、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提议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特别会员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