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 ,其职务为本学校的 。
〔举办者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由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举办者为个人的,法定代表人应由举办者本人担任;多方举办的,法定代表人应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应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学校向培训者收取的培训费和其他因培训、教学活动产生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不列此条〕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全年收入的2%提取风险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学校换届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接受审批机关、登记机关的管理、监督检查。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记载学校全面推行素质教育,保证维持正常教学秩序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条记载学校贯彻教学大纲要求,认真落实教学计划情况)
第四十条 (本条记载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条记载学员培训期限、获得证书的名称和途径)
第七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记载教师队伍组成结构要求,教师资格、任职条件及专兼职比例要求)
第四十四条 按《教师法》规定,本校学校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学校的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结合学校情况和开设课程,进行教育教学及培训活动,开展教育教学及培训改革实验;
(三)有从事科研、学术交流的权利;
(四)指导培训者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其品行和学习成绩;
(五)按聘任合同的条款及时足额取得工资报酬;
(六)参加进修和培训。
本校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执行教学计划,履行聘任合同,根据学校要求按质量、按数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非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在外兼任任何工作;
(四)关爱全体学员,尊重学员人格,促进学员全面发展,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
(五)对学员进行法制教育、文化和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培训者开展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
(六)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五条 本校实行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任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培训者以授课班级为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对参训者提供高质量的、全程的、全面的服务。
第四十八条 学员的注册、入学、退学、奖励、处分、成绩和考核、结业,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进行管理,执行董事会制定的《学员守则》、《学员考勤制度》、《学员奖惩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考试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员的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设备;
2、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3、所有结业学员,如需要颁发结业证书,由学校颁发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学校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
2、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3、按学校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4、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时,必须修改本章程。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发证机关审查同意,自发证机关审查同意之日30日内,报同级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学校的举办者失去办学能力和资格的;
(二)学校资源(如办学资金,生源或师源、办学条件等)严重不足,无法正常运行时;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遇不可抗力;
…………〔其他学校自定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本学校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发证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主管机关审定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章程样本】相关文章:
3.民办学校章程
5.学校章程样本
6.商会章程样本
7.公司章程样本
8.民办学校章程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