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工作简报(2)

时间:2021-08-31

  2017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工作简报(三)

  我国对涉危废的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两高”环境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广东环保“十三五”规划也提出,加大现场核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查处涉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记者1日从省环保厅了解到,今年来,省环保厅和公安厅联合开展广东省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各地环保部门成立了打击涉危废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工作)小组或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公安机关制定落实措施,形成了打击涉危废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规范整治了一批环境问题,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此次专项行动自8月开展以来,全省出动7448人次,检查企业1925家次(其中危废产生单位1759家次、危废经营单位97家次),检查废弃河道81条(点位、处)、厂房235个、坑塘101处、废弃矿井6个;要求整改233家,立案53宗,实施停产、停业、关闭14家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3宗,查封扣押案件3宗,限产停产案件12宗,移送行政拘留案件1宗,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22宗,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20宗。对5月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存在涉及危废问题的企业后督察81家次,强行拆除土小企业3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