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四届五次会议公工作简报

时间:2021-08-31

  市人大四届五次会议公工作简报

  尊敬的沈海燕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雾霾治理工作的建议》议案收悉,各位代表针对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的十九条建议,非常中肯,基本符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于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具有非常现实的指导意义。对于各位代表提出的议案,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商,并会同有关县区和市直部门共同研究提案中的建议,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义及要求

  2013年6月1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既是重大民生问题,也是经济升级的重要抓手。我国日益突出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是长期积累形成的。治理好大气污染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付出长期艰苦不懈的努力。当前必须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多管齐下、科学施策,把调整优化结构、强化创新驱动和保护环境生态结合起来,用硬措施完成硬任务,确保防治工作早见成效,促进改善民生,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2013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了2013-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10个方面的措施,提出经过五年努力,使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长三角区域具体指标是:到2017年,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20%左右,优良天数逐年提高。

  2014年1月6日,省政府以一号文件发布《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对我省下一阶段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文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大气污染的严峻形势,以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在“两个率先”进程中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下更大决心,花更大力气,大力推进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深入开展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城市扬尘等各类污染物的综合治理,严厉整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新机制,凝聚全省之力改善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014年6月5日,市政府印发《宿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围绕“到2017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2年下降22%左右”的工作目标,明确7大项共51条措施。

  2015年2月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历经四审,开创了江苏地方立法的纪录,它也是自2001年以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首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并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