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境保护厅致全省企(事)业单位的一封公开信(2)

时间:2021-08-31

  四是追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按日计罚在2015年1月1日实施的环保法中已有规定。与环保法规定不同的是,新《大气法》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在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将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也将由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五、新增了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规定。在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完善的基础上,新《大气法》增加了对无证排污、损毁监测设施、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燃料、违反挥发性有机物防治、销售超标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使用等26类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工整治,对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六是增设新的大气污染检查方式。新《大气法》规定了除现场检查以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还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检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新修订的《大气法》立法宗旨明确,制度主线清晰,监管措施严密,惩治处罚严厉,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治理大气污染的坚定决心,顺应了公众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新期待,对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真诚希望所有相关企(事)业单位能理解和支持环境保护工作,熟悉新《大气法》,适应和遵守新《大气法》,切实履行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减少污染物产生,坚决抵制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让我们携起手来,积极行动,依法履责,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河南做出积极贡献!  衷心祝愿全省各企(事)业单位发展蒸蒸日上,事业兴旺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