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爆竹经营户的一封公开信(2)

时间:2021-08-31

  【二】致爆竹经营户的一封公开信

  各烟花爆竹经营户:

  你们好!烟花爆竹在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过程中都具有较大的危险性。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市相关决策部署,围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全县烟花爆竹经营者的支持和配合下,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受利益驱使等原因,我县部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在着无证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超许可限量存放、非法采购和*屏蔽的关键字*爆竹等非法违法经营现象,烟花爆竹经营安全隐患较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以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第6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经营户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1、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县安监部门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经营行为。对违反规定的,由县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违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零售经营点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合法企业(全椒县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屏蔽的关键字*爆竹产品,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按国家标准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销售按国家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3、零售经营点要注意防火,不得在门点内及周边安全距离内使用明火,不得在经营门点吸烟,不得在经营门点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超量存储烟花爆竹,码放产品不得靠近电器线路、上方不得安装电器设备,注意防止电气线路引发事故。零售网点违规储存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于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其经营许可证。非法私藏烟花爆竹制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目前已是烟花爆竹的销售旺季,受利益驱使,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有所抬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县政府已作了统一布署,并出台《全椒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清理整治方案》,实行县镇联动,切实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清理整治,并建立了联合执法队伍,同时建立举报制度(举报电话:县安监局 5034371;县公安局 11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县消防大队 96119)。在此次清理整治中,针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格做到“三个没收”和“两个取缔”,即:没收无证无照*屏蔽的关键字*爆竹产品,没收销售的非法或三无产品,没收销售的无防伪标签产品;坚决取缔非法存储行为,坚决取缔非法销售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有关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治安和刑事责任。

  各烟花爆竹经营户,经营烟花爆竹产品要依法依规经营,服从管理,自觉做到“三管好”:一要管好自己,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二要管好身边人,教育他们不做违法违规的事;三要管好周边人,积极提供违法违规线索,让非法违法无生存空间。

  各烟花爆竹经营户,安全生产你管我管大家管才平安,事故隐患你查我查大家查才安全,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群策群力,携手并进,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为规范我县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消除安全隐患,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