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集美区法院温文华院长公开信

时间:2021-08-31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温文华院长您好:

  贵院灌口法庭故意混淆司法调解的感念,对当事人之间所谓的调解书进行非法律授权确认,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谁能承担后果责任,请求与以下法律对照纠正。刚才见到灌口刚才见到灌口法庭庭长和承办法官洪娟娟,庭长知错不改的态度比较坚决。洪法官的态度很好,认为在调解书上签名的邬德臣是金龙公司法务部主任,具有人民调解员资格,所以邬德臣代表金龙公司与合同相对人调解,应当视为《人民调解法》规定的调解书,可以进入司法调解程序。

  我听了这段有法不依的法言法语实在不能理解,认为如果我直系亲是案件承办法官,我就不用出庭应诉了,因为承办法官的意思就代表我的意思表示,实在有些荒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