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的公开信(2)

时间:2021-08-31

  但在实践中,航空公司往往通过漫天要价,甚至拒不执行法律条文或法院判决,肆意践踏法律,试图以此阻止飞行员流动,对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飞行员为企业创造了的巨大财富,单方面强调公司对飞行员的投入是不合理的。公司对飞行员的培训是投入,但其产出/投入比是巨大的,飞行员创造的价值远远超过在其身上的投入。

  但我们认为,根据法律,合理的费用返还仍然是应该的。国外先进航空公司早有成熟方案,资本家绝不会做亏本生意,相比之下,咱们社会主义是应该更有优越性的。

  应该明确:人力资源的市场化是指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薪酬待遇的市场化。

  考虑到飞行员全面依法自由流动如果一步到位,短时间内可能会对央企的正常运行产生一定的冲击,为了全行业的稳定发展,可以设置一个过渡阶段(应明确过渡阶段的时间表),过渡阶段建立一种沟通协调机制。

  在过渡阶段,飞行员提出离职后:

  1、双方进行诚意、善意的沟通。不要激化矛盾,不要产生敌视对峙;

  2、应给公司一个缓冲期(不应超过一年),在这个期间公司不要停止飞行员正常的飞行工作。

  3、公司努力挽留飞行员,并对公司自身确实存在的问题进行可能的改进。缓冲期到了,飞行员仍坚持离职,双方依法分手。这样对社会、公司和个人基本没有损失。

  4、在目前飞行员与公司相互间的信任还没有重新建立起来的时候,需要一个居间主持人。我们认为当前由民航局而不是法院来主持这项工作更符合中国国情,同时还可以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

  中国民航局是全行业的指导者和督管者,是中国民航正能量的源头。我们强烈呼吁:  1、对那些在特定历史时期产生的、与现有法律有明显冲突的、限制飞行员依法离职的行业“规则”(如:2005年发布的五部委及相关附属文件等),请中国民航局予以废止或修改。

  2、请中国民航局依法制定新的、合理的关于飞行员费用返还的指导意见,并按市场化的基本规律办。

  飞行员自由流动的长远解决之道是中国民航局指导并督促航空公司和飞行员依法签订并执行更合理、更规范的劳动合同

  和则多赢,争则多输。 从全社会的角度看,企业和员工本是一家,而不该是冤家。

  中国民航属于全社会,不应仅是几家央企的中国民航。中国民航局应该向全社会提供和保障更公平的竞争规则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