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现象的调查报告(2)

时间:2021-08-31

  三:法律发面:

  1、缺少专门的家事法庭。一个年轻的法官,大学毕业不久,没有恋爱的经验,却在法庭上要给年过五旬的人去调解离婚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可能发生的。这说明我国婚姻家庭法庭的法官队伍建设的不足。并且可以看出我国在离婚诉讼案件对法官的主观认识要求较高。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大多数法官都是能秉公办案的,但是在一些可伸缩的案件上,仍然会导致办案不公,这正是缺失专门的家事法庭造成的恶果。

  2、判决离婚不考虑女性的弱势地位。由于在中国社会男女方所承担的家庭责任多于男性,并有很大一部分专职家庭,导致女性经济地位和男性存在很大差别。而法院在离婚判决中却以男女双方地位平等的理念判决财产归属和抚养子女的问题,确忽视了女性在社会中就业的弱势地位和在家庭中的贡献牺牲。实质上是对女性保护的不公正。

  解决方法:

  建立合法并且完善的法律体制,依法律人,依法育人。实行相应政策,对婚姻和睦的家庭给予表扬,建立一个模范。另外,相应工作人员必须做好表率作用,代好相应的领导。

  加强对新婚夫妇的婚姻教育,使其明白和睦的家庭生活对自己以及孩子的重要影响,增强自身的责任感以及使命感,从基本解决离婚率升高的问题。

  加强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构建幸福的邻里生活,使其团结在一起,能够互相帮助。从而减轻相关部门的任务。

  加强孩子这一个重要的枢纽关系,使其成为化解父母之间矛盾的力量,减轻离婚率的一份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