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权益知识调查报告

时间:2021-08-31

投资者权益知识调查报告

  为了进一步摸清投资者的现状,更有效、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更扎实、更实在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联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于近期组织实施了问卷调查,通过“股东权利知多少”问卷调查投资者对自身权益的认识。

  问卷由投服中心投资者教育部设计。问卷首先对投资者的年龄、受教育程度、投资经验、投资总额等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以了解此次调查的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同时也可与总体投资者的情况进行比较,以窥探二者间的差别,判断此次调查对象的代表性;其次,调查了投资者对自身权利的了解程度,此部分可借鉴李克特量表对各项权利的了解程度进行评分,以量化分析各项权利的认识水平;最后,对投资者行使权利的经历、意愿、存在的困难等进行了调查,以了解投资者行权的实际情况,分析投资者行权失败的深层次原因,洞察投资者行权存在的各种困难,为投服中心开展投资者教育、行权、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业务提供现实依据,为其他市场主体提供参考。

  一、投资者调查工作进展情况

  整个问卷调查工作历时四周,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声音调研平台”参与调查,共收到5429份有效问卷,问卷回收率100%。参与调查投资者的开户券商为中信证券(16.430, -0.09, -0.54%)、中国中投等23家证券公司(详见图1)。问卷采用SPSS22.0进行分析。整个问卷的Cronbach(克隆巴赫)α系数为0. 929,信度很高,问卷有很好的内在一致性和稳定性,问卷整体具有很好的可信度和可靠性。Cochran Q检验值为279225.470,相应的概率为0,投资者间问卷结果有显著的差异。

  二、投资者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包括了投资者的年龄、受教育程度、投资经验和投资总额情况:“新生代”(95后)投资者比例很低;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不同年限的投资经验比例分布均匀;投资总额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年龄层方面,主要集中于50岁以上、31-40岁和23-30岁,三者合计78.63%;22岁以下的投资者仅占2.65%。受教育程度方面,69.57%的投资者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投资者占5.77%;30.63%的投资者学历为高中、中专及以下。投资经验方面,45.63%的投资者有超过5年的投资经验;但还有4.7%没有证券市场投资经验。投资总额方面,近八成投资者为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和总体情况相当。其中,37.54%在10万元以下,39.91%为10-50万元。

三、投资者对基本股东权利的了解情况

  投资者对自身权利认识水平不高。

  根据投资者对自己所拥有的合法权利了解情况进行的总体评估,该项投资者的平均得分为3.244(满分为5分),投资者的平均水平仅为“基本了解”自身的权利。这样的结果显示,投资者对所拥有的股东权利的认识水平自我评估较低,投资者并不认为自己对权利有较为全面的了解。

  投资者对自身基本权利(无持股比例限制的股东权利)的认识不清。

  对各项基本权利的知悉情况进行逐一调查的结果显示,各权利的平均得分在2.811-3.160之间,明显低于总体评估平均得分。所有基本权利的平均得分为2.960,通过配对数据的相关性检验发现,基本权利的平均得分与总体评估的得分高度相关(相关系数为0.798,且高度显著);通过配对数据的非参数统计检验发现,配对T检验的T值为30.253,相应的P值为0,说明基本权利的平均得分显著地低于总体评估的得分。同样也发现,基本权利的平均得分要显著地低于总体评估平均得分,各项无持股比例或持股期限要求的股东权利平均得分情况详见表1。

  对于几项普通投资者日常能够接触到的权利,如知情权(包括查询权和质询权)、表决权、利润分配权等,投资者的了解程度得分虽然高于平均分数,但评分依然不高,这可能显示投资者缺乏对财务信息与公司政策的分析能力,从而影响投资者形成理性的投资理念、做出理性的投资行为。而另一方面,投资者对董监高侵权行为直接诉讼权、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撤销诉讼权等权利的认识程度较低,也就是说,当普通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上市公司的侵害时,许多投资者不具备相应的权利意识。

  实际上,投资者对基本权利的了解程度比自我评价更低。这也从一个侧面显示了,投资者并非对自身认识水平不够自信,而是确实对股东权利不够了解。

  四、投资者对有持股比例限制的股东权利的了解情况

  投资者对有持股比例或持股期限要求的股东权利的认识水平不高,认识不清晰。

  对各项有持股比例或持股期限要求的股东权利的知悉情况进行逐一调查的结果显示,各权利的平均得分在2.811-2.862之间,明显低于总体评估平均得分。全部有持股比例或持股期限要求的权利的平均得分为2.822,通过配对数据的相关性检验发现,有持股比例或持股期限要求的权利的平均得分与总体评估的得分高度相关(相关系数为0.706,且高度显著);通过配对数据的非参数统计检验发现,配对T检验的T值为36.177,相应的P值为0,说明有持股比例或持股期限要求的权利的平均得分显著地低于总体评估的得分。同样也发现,有持股比例或持股期限要求的权利的平均得分要显著地低于基本权利的平均得分2.960,也显著地低于总体评估平均得分3.244。各项有持股比例或持股期限要求的股东权利平均得分情况详见表2。

  投资者对这些权利的了解程度低于投资者基本权利,其原因可能是这些权利至少要求投资者持股比例在1%以上,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一般存在一定距离。但从现在的证券市场运行情况以及问卷统计的情况来看,中小投资者团体构成了证券市场的基础,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而普通投资者对这些具有限制性的股东权利认识不清,将给散户形成合力、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发出声音、维护权益,造成相当的阻碍。

  五、投资者行权状况

  投资者行权意愿很高,但对行权路径不够了解,行权能力较为缺乏,并期望加强权益教育。

  调查数据显示,87.75%的投资者都愿意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但与之相比,有35.38%的投资者不知道具体该如何行使权利,35.9%的投资者认为自己没有途径行使股东权利,31.06%的投资者认为自己缺乏行权能力。对此,94.97%的投资者发出了希望加强投资者权益教育的呼声。

  在具体行权方面,总体上,基本权利的行使情况好于有持股比例或持股期限要求的权利的行使情况。在投资者行使过的基本权利中,仅知情权和查询权的比例超过了50%,质询权、建议权和表决权的比例超过了20%,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撤销诉讼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的比例超过了5%,而董、监、高侵权行为直接诉讼权、退出权(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比重不足5%;更有21.20%的投资者未行使过任何基本权利,情况不容乐观。

  在投资者行使过的有持股比例或持股期限要求的权利中,仅诉讼请求权、股东代位诉讼权和提案权的比例超过了20%,独立董事提名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提议权、召集及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权的比例超过了10%,公司解散请求权的比例超过了5%。有55.35%的投资者未行使过任何有持股比例或持股期限要求的权利,但这一结果可能是持股比例或持股期限要求的限制造成的,这对于征集投票权等创新工作形成了倒逼机制。

  投资者行权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也是多方面的`。选择“缺乏专业知识”、“散户话语权弱,缺乏凝聚力”、“行权成本过高”的投资者均超过了50%,选择“缺乏可靠的途径”的投资者超过了30%。这与前述调查结果相呼应:投资者对股东权利的了解程度并不高,因此难以行使基本权利;散户力量较为分散,对有持股比例限制的股东权利缺乏基本的了解,难以行权;行权途径和法律援助的匮乏或宣传不足,也给投资者行权带来了障碍。另外,还有五成投资者认为行权“是大股东的事,与散户无关”,显示许多投资者仍缺乏主动行权的意识和信心。

  投资者行权意愿较强,但对行权路径不甚了解,行权能力也较弱,得到的结果也不尽如人意。这之间形成鲜明的对比,体现了投资者对持股行权机构的迫切需求,也从需求端对投服中心的持股行权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