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反担保合同范本与纠纷案例(2)

时间:2021-08-31

质押担保合同纠纷案例

  xx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xx银行郑州分行商城支行等质押担保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唐宫中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X,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冯XX,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商城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紫荆山路北段。

  负责人:梁XX,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喻XX,该行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种XX,北京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银基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一马路8号银基商贸城。

  负责人:苗XX,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喻XX,该行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种XX,北京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商城支行(以下简称广发行商城支行)、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银基支行(以下简称广发行银基支行)质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豫法民三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姜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百灵、钱晓晨参加的合议庭,于2003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尹静担任记录。上诉人洛玻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喆、冯锦卫,被上诉人广发行商城支行、广发行银基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喻峰、种泉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12月24日,洛玻公司出具了一张承诺函给广发行商城支行,内容为:“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有98年12月30日所开出定单壹张,号码为00005818,金额为贰千叁佰万元整。现将此定单质押给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商城支行,为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一年,在一年由若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偿还本息,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商城交行,可凭此定单支取款项用于归还贷款。在一年内若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这笔贷款本息,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可随时动用这笔存款。特此承诺。此定单不挂失,不提前支取。”

  同年12月30日,广发行商城支行与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房地产公司)及洛玻公司签订《广东发展银行贷款合同》,合同编号:98124029,约定:由广发行商城支行向银基房地产公司贷款2185万元,期限12个月,贷款日期自1998年12月30日至1999年12月30日;并约定由洛玻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质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