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担保协议(4)

时间:2021-08-31

  1、 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共同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3、 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4、 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5、 如果有合作方出现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则视为违约,违约行为按本协议约定处理。

  七、本协议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提交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关施以仲裁决断。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由三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益,本协议三方友好商定同意公证机关公证。

  合伙人甲: 身份证号:

  住址: 年 月 日

  合伙人乙: 身份证号:

  住址: 年 月 日

  丙方(担保方): 身份证号:

  住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