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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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
被诉人:
申诉请求劳动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被申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以下款项:
1、xxxx年10月3日至xxxx年11月3日的一个月工资1987.96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93.98元;3、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87.96元。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湖南省花垣县补抽乡米沟村八组人,男,xxxxxxx年4月7日生,苗族。xxxx年10月3日应聘入职“xx市xx服饰有限公司”做车位工。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计时薪资,底薪1100元。人事部借口等领导统一签字把合同扣留。为便于以后工作联系我把本人手机号码告知现场管理员陶xx,到6日晚上因本组没有货做,我给陶xx说我回租房去了,有货打我电话。后来有货了他也没有及时打电话给我,直到25号我实在等不起了,主动发短信询问陶xx,被告知现在有货做26号来上班。因为本组有时会断货再者我也是刚来工作不够熟练不适应工作,另外菜油有股强烈的烧焦味,吃不饭提出辞职,已获公司批准。当我提出结算工资时公司以本人档案资料早已被注销,没有考勤记录为由不予结算。既然早已把我除名为什么本月25号还要我来上班?11月3日还办正常离职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被诉人原因致使申诉人无法正常劳动,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又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被诉人应依法向申诉人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因公司断货及有货没有及时告知申诉人,人为原因造成申诉人被迫停工十九天,被诉人应依法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申诉人十九天的工资。被申诉人拒绝支付申诉人辞职工资,经劳动部门两次调解责令支付,被申诉人依然拒绝支付申诉人工资,根据《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被申诉人应依法支付申诉人赔偿金1987.96元。综上:被申诉人应依法一次性支付申诉人xxxx年10月3日至11月3日一个月的工资1987.96元解除劳动合同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993.98元及解除劳动合同月工资的百分之一百的赔偿金。
此致。
申诉人:***xxxx年11月26日
申诉人:XX,男,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 ;电话:
被诉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xxxxxxxxxxx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xxxx年1月7日至xxxx年9月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400元;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xxxx年1月至xxxx年8月期间申诉人垫付的'社保费2,052.84元;
三、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00元;
四、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xxxx年7月至9月7日克扣及拖欠的工资4,883.68 元,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1,220.92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xxxx年12月7日入职被诉人,担任商场部销售员,月工资2,800元(基本工资2500+300元车补)。xxxx年7月,被诉人将申诉人调入团购部。xxxx年9月7日,被诉人将申诉人辞退。申诉人认为,被诉人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一、申诉人入职后,被诉人一直未与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诉人曾于xxxx年8月拟与申诉人补签劳动合同,但申诉人签名后,被诉人并未向申诉人提供其签章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被诉人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400元(2800元×8个月)。
二、申诉人在职期间,被诉人一直未为申诉人缴纳社保,申诉人被迫通过另一家公司自费缴纳社保,其中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共计2,052.84元,该社保费应由被诉人向申诉人返还。
三、xxxx年9月7日,被诉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申诉人违反公司制度为由非法辞退申诉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被诉人应向申诉人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00元(2800元×2)。
四、申诉人xxxx年7月的工资,被诉人仅支付1360元。被诉人辞退申诉人时,也未结清申诉人xxxx年8月至9月7日的工资,以上克扣及拖欠的工资共计4,883.68元(7月份拖欠工资为2800-1360=1440,8月份拖欠工资2800元,9月份拖欠工资为2800×5/21.75=643.68),同时,被诉人应依法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220.92 元。
因此,申诉人特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依法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日期:xx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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