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申诉书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那么,今天,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行政再审申诉书,仅供参考。
申诉人:xx县xx养鸡场,住所地:xx县经济开发区新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xxxx,该场投资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
申诉人:xxx,男,xxx年8月12日生,汉族,住xx县经济开发区新园社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申诉人:xxxx,女,xxx年2月1日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址同上。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系申诉人xxx妻子。
被申诉人:xx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xx县xx镇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陈xx,该局局长。
申诉人因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六行终字第00032号行政判决书,特提出申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xx县xx养鸡场负责人xxxx原系xx县史河园艺场职工,xxxx年与申诉人xxx结婚,并在园艺场自己的十几亩自留地上一直从事种养业。xxxx年,申诉人xxx被县农业生产领导组授予“十佳养殖能手”。xxxx年申诉人xxx经园艺厂领导同意,在县移民局的大力支持下,其养殖业被列为县招商引资项目。xxxx年至xxx年间,申诉人拿出多年积蓄并多方筹措资金近400万元,建起了自己的鸡场,申诉人采取种养结合,多种经营的方式,服务于周边乡镇,并于xxx年取得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xxxx年xx县政府对园艺场进行改制,北六路以南作为xx县的开发区。园艺场改制后,相关部门并未告知申诉人鸡场的搬迁事宜。该鸡场在各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和扶助下,仍正常经营。
xxxx年,xx县经济开发区开始对申诉人住所及养鸡场进行征收和拆迁,按照xx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金开管 (xxxx) 122号文件精神:史河以东、北六路以北和史河以西部分,xxx年12月28日纳入县城规划区之前建成没有办理有效证件的房屋,由房主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协议,拆迁时比照合法建筑的拆迁补偿办法和标准,扣除相关办证费用后予以补偿安置。’’由于申诉人作为xx县的招商引资企业,所建房屋和鸡舍的建成都在xxx年12月28日之前,但拆迁补偿标准却不能与其他拆迁户享受同等待遇;同时,申诉人所占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圉土资发[xxx] 220号)文件精神。因此,在申诉人与xx县经济开发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xxxx年10月25日,xx县国土资源局以申诉人鸡场及住房建筑未经批准,系非法圈地为由,对申诉人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申诉人退还非法占用的4827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xxxx年12月20日,申诉人向xx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xxx年2月14日,xx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维持xx县国土资源局xxxx年1 0月25日作出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国土资执罚[xxxx130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并于xxxx年2月2 1日送达给申诉人。
申诉人认为,xx县国土资源局对申诉人作出处罚决定,其目的是支持xx经济开发区的征地拆迁行为。而申诉人占用地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所建建筑物,依据“金开管9xxxx0122号”文件精神,也应比照合法建筑进行拆迁补偿。同时,类似于申诉人一样的周边无证建筑都得到了合理的补偿,唯独对申诉人的建筑视为非法,其行为显失公正。
申诉人认为,xx县国土资源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首先审查相关部门的征地拆迁是否合法,是否侵害了群众利益,是否公平合理。本案涉及到的问题实质,是征地拆迁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最高法院都多次作出相关指示和意见,要求重视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工作应细致认真,补偿应公平合理,防止与拆迁户矛盾激化,造成不应有后果和损失。
申诉人并非拒绝拆迁,只是因为xx县国土资源局对申诉人建筑物定性错误,相关单位对申诉人的径济补偿过低,导致申诉人合法权益受损,因此,申诉人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可是案经xx县人民法院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审理,并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院却维持了国土局的处罚决定。
申诉人认为,申诉人所有房屋及鸡舍的建成,都在xxx年12月28日之前,即xx县人民政府收回xx县史河园艺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其所建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亦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xxx1220号)文件精神,一、二审法院无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将曾经作为当地政府部门招商引资的养殖企业,倾注了申诉人全家心血和多年积累的血汗钱发展起来的家庭养殖业视为非法建筑,对xx县国土资源局错误的处罚决定予以维持,有失法律的公正、公平。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诉人特提起申诉,请求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及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二审判决,重新作出公正判决。
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x、xxx
年 月 日
附:
一、什么是行政再审申诉书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书面请求,即为行政再审申诉书。
二、行政再审申诉书的写法
1.写清楚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案由。写明申诉人对哪个法院的什么裁判提出申诉。
3.请求事项。写明请求法院再审,撤销或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4.申诉事实和理由。写明客观事实,列示证据,指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所根据的事实是虚假的;或者指出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指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作出的。最后依据上述理由,得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错误的结论,使申请再审理由无懈可击。
5.写清呈递法院名称,申诉人签字盖章、注明年、月、日。
6.附项。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附后;写明有关证据的名称和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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