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因而迫切需要对这样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释有效而进行认真的科学研究。
2、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3、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4、坚持已经做出的抉择,且勿打破安宁。
5、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6、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7、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8、土地上的负担永远追随土地。(土地的所有者须承担土地上附着的风险和负担)
9、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产生人人自感安全的心境平安状态。为了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要有一个谁也不必惧怕谁的政府。
10、一项基于人身的诉权随着权利人的死亡而消失。
11、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12、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13、在企业立法中,全民抑或集体,工业抑或农业等所有制和行业的概念是没有多大作用的。
14、在涉及自我利益的案件中自任法官是不公之举。
15、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16、在忽视正义的地方,在作为正义核心的平等在成文法条款中不断遭否定的.地方,那里的法律就不仅仅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是完全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17、单凭行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还有犯罪的意图。
18、想用自己的财物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度。
19、破坏证据者应承担不利于他的推定。
20、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21、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述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22、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
23、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24、沉默将被理解为同意。
25、一旦合同中出现含混不清的表述,应尽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安全的解释。
26、法律实质上即是物质的又是意识形态的这一事实是与以下事实相联系的;法律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上而下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中的统治阶级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移动。
27、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放弃他所享有的权利。
28、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是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29、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30、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力量。
31、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
32、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33、人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东西。
34、如果语句中并无模棱两可之处,则不能作出与该语句的明显含义相悖的解释。(法律解释及合同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
35、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36、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37、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
38、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39、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40、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41、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罪恶,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42、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恰好是对“司法能动主义” 的批评)
43、对于一项含混不清的回答,应朝这不利于回答者的方向解释。
44、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45、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46、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47、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放弃人的权利,甚至于是放弃自己的义务。一个人放弃了一切,是不可能有任何东西作补偿的。这样一种放弃于人的本性不相容,使自己的意志失去全部自由,就等于使自己行为失去全部道德价值。
48、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49、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
50、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51、让法官来回答法律问题,而把事实问题留给陪审员去裁断。
52、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53、法律只能帮助警醒的人,而不帮助惫懒的人。(用来解释为何会有“诉讼时效”制度)
54、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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