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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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改判】1
上诉人:xxx先生,199X年出生于XX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代理人)
上诉人因抢劫一案,不服XX市第X人民法院(201X)东X法刑初字第5XX号刑事判决书,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上诉,理由如下:
一、对于该判决书判定上诉人xxx先生构成抢劫罪的定性,上诉人不持异议。
二、上诉人不构成多次抢劫,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为多次抢劫,导致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xxxz]8号,第三点: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本案中,第二宗抢劫和第三宗抢劫,上诉人和其他被告人系开车流动连续抢劫,两宗抢劫仅隔十多分钟,基本在同一路段进行的抢劫,且在同一时间段内,均系201X年1X月1X日2X时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与“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的情形极为类似,“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理应认定为一次犯罪,因此,上诉人不构成多次抢劫,一审判决认定构成多次抢劫,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上诉人xxx先生并未参与201X年1X月X日晚的抢劫犯罪,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xxx先生实施了该起抢劫,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根据公安机关提交贵院的证据显示,上诉人xxx先生201X年1X月X日晚并未到过XXX镇,而是一直呆在XX新城附近。因此,被告人xxx先生并未参与201X年1X月X日的抢劫犯罪。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提交的下述证据予以证明:
1、《刑事侦查卷宗(诉讼证据一卷)》中第30序号(93—103页)对B小姐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中B小姐供述1X月X日晚参与抢劫的人员为C、D、E及B小姐等四人,xxx先生并未参与;
2、《刑事侦查卷宗(诉讼证据二卷)》中第15序号(42—48页)对C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中C供述1X月X日晚参与抢劫的人员为C、D、E及B小姐等四人,xxx先生并未参与;
3、《刑事侦查卷宗(诉讼证据三卷)》中第17序号中《关于F、G被抢劫案的破案报告书》中办案民警对参与1X月X日晚参与抢劫的人员的描述中确认上诉人xxx先生并未参与;
4、《刑事侦查卷宗(补充侦查卷)》中第9页,上诉人xxx先生辩解自己并未参与1X月X日晚的抢劫犯罪。
(2)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xxx先生参与了201X年1X月X日晚的抢劫案定案依据存在疑问。
1、被告人D供述和辩解否认201X年1X月X日参与了抢劫,其供述和辩解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xxx先生参与这次抢劫的依据。被告人D在公安机关的第二次、第四次笔录以及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均否认参与了这次抢劫,辩解没有到过XXX镇。D在检察机关不承认参与了这次抢劫,并称不认识“E”。
2、被告人H多次稳定的供述不足以信。被告人H供述称B小姐参与了这次抢劫,但是一审法院查证认为B小姐没有参与这次抢劫。
3、被告人B小姐供述,先称参与了这次抢劫,后来又否认参与了这次抢劫,其供述极其不稳定,且一审法院查证认为B小姐没有参与这次抢劫,其供述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xxx先生参与这次抢劫的依据。
4、被告人I供述,“他不知道“D”“C”“xxx”他们来之前做过什么事”,因此,也不足以证明被告人xxx先生参与了这次抢劫。
5、被害人的陈述中,两个被害人均辩认出被告人D、H,但是并没有辨认出有上诉人xxx先生。
四、上诉人xxx先生在201X年1X月1X日晚参与的两起抢劫犯罪中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上诉人xxx先生在第一起抢劫犯罪中起辅助的作用,xxx先生并未首先提起犯罪意图,xxx先生只是协助其他5人将受害人拉上车,在此过程中,xxx先生并未使用暴力加害受害人,根据《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xxx先生在本起犯罪中是从犯,请求贵院在量刑是予以考虑。
2、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xxx先生参与的一审法院查证的'第三起抢劫犯罪,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xxx先生等人已经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没有完毕,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的情况,请求贵院在量刑是予以考虑。
五、一审法院既然认为上诉人实施的第三起抢劫案属于犯罪未遂,且被上诉人不认可第一宗抢劫,那么不应该认定为多次抢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在第三宗抢劫实施抢劫过程中,上诉人xxx先生等已经被公安民警抓获,他们实施犯罪的行为没有完毕。因此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量刑时应考虑与抢劫既遂区别对待,且上诉人不认可参与了第一宗抢劫,那么一审法院不宜认定多次抢劫,一审法院的判决量刑偏重。
综上所述,上诉人xxx先生没有参与1X月X日的抢劫犯罪,其次在参与1X月1X日的两起犯罪中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审法院量刑偏重,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给予上诉人xxx先生从宽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零一X年X月X日
刑事上诉状【改判】2
上诉人:陈X,男,xxxx年3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819970316XXXX,汉族,大专文化,连云港XX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XXX室。
上诉人因聚众斗殴一案,不服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z)海少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z)海少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对上诉人陈X适用缓刑。
事实与理由:
本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一、上诉人人陈X在该犯罪中是从犯且犯罪情节较轻。
上诉人陈X只是案件的参加者,该两起案件并不是其组织、引起、指挥。两起案件其都是被同学纠集去架势的,第一起斗殴其没有持械且对方身上的伤也不是其所致,第二起斗殴其虽然拿了铲子,但铲子本身并不是其所有也不是其准备的工具,是其到达案发现场别人给他的,且对方的伤也不是其所致。
二、上诉人陈X是未成年人犯罪,陈X犯罪时不满18周岁,由于心智不成熟,法律知识缺乏,加上父母管教不到位,再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影响,重哥们义气,才走上了犯罪道路,属于激情犯罪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三、上诉人陈X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能深刻认罪、悔罪,被取保后认真学习、积极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陈X是在校学生、初犯、偶犯、无不良记录。
四、海州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显示对上诉人陈X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建议审判机关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对其适用社区刑。
综上,上诉人陈X的量刑情节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应当宣告缓刑的条件,并且根据我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xxx〕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充分考虑上诉人上诉意见,依法对上诉人作出缓刑判决,给其继续上学的机会。
此致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z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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