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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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xx,男,住xx市xx区济洛路xxx号xx号楼xxx室。
被上诉人:xxx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xx花园小x号楼xx室。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上诉请求
请求贵院裁定撤销xx市市中区人民法院(xxxx)市民初字第XX-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xx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xxxx年12月23日,上诉人刘xx就xx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xxxxx实业有限公司诉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xx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xx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xx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管辖。
xxxx年2月19日,xx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了(xxxx)市民初字第XX-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不服xx市市中区人民法院(xxxx)市民初字第XX-1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认为其作出的裁定属于错误的裁定,本案应由上诉人刘xx住所地人民法院即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具体理由如下:1、原审裁定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错误;原审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xxxxx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被告的户籍证明显示,被告住所地在xx市市中区六里山路63号名人府小区8号楼3单元1804室,属于本院管辖的范围。”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刘xx认为,其户籍所在地为xx市xx区济洛路234号,另一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也在xx市xx区济洛路234号,均不在xx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区域内,因此xx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存在错误。2、xx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只是提供了另一被告王世虎的户籍证明,而没有提供上诉人刘xx的户籍信息,实际上上诉人刘xx的住所地是xx市xx区济洛路234号,并不是被上诉人提交的《起诉状》中所述的xx市市中区六里山路63号名人府小区8号楼3单元1804室,且被上诉人并未提交上诉人刘xx的任何信息资料,甚至连上诉人真实名称都不确定,因此xx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3、本案应由上诉人刘xx住所地人民法院即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才符合法律规定,更为合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刘xx请求贵院依法撤销xx市市中区人民法院(xxxx)市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望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王成
xxx年五月 日
上诉人:杨xx,男,汉族,19xx年7月xx生,住xx市xx区xx街xx号xx号楼xx号。
被上诉人: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郑花路支行,住所地:xx市郑花路10号。
代表人:杨xx
原审被告:周xx,女,汉族,19xx年12月xx日生,住xx市xx区xx里xx号附7号。
原审被告:xx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马xx
原审被告:xxxx集团xx汽车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张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裁定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
2、依法裁定xx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没有管辖权,应依法移送xx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或xx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3、诉讼费裁定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汽车借款合同以及被上诉人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均经过xx市公证处依法公正,借据公证书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的公证书均对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被上诉人可以本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审理。该公证书并没有公证如发生纠纷应在被上诉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我们知道,合同约定的内容如与公正的内容不一致的,应该以公正书的内容为准,公证书上对发生纠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理。就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本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在原告所在地起诉,显然违背了公证书对管辖的公正,因此,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金水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是错误的。故上诉人特依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xx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或者xx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年**月**日
相关法律
合同纠纷的管辖
1、《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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