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于执行申请书

时间:2021-08-31

  申请人XXX,男,汉族,1945年3月1日,住址孝义市阳泉曲镇柳湾煤矿阳泉曲村127号。

先于执行申请书

  被申请人(一)XXXXX,男,汉族,1973年4月15日出生,住址孝义市阳泉曲镇马庄村人,系肇事车辆晋J1234驾驶人和所有人。

  被申请人(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晋J1234车辆保险人,保单号为8050120081411XXXXXXXX.电话0358-760XXX

  请求事项:

  依法先予执行医疗费用 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9日15时40分许,被告XXXXX驾驶晋J1234号车辆沿孝石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阳泉曲村时,将骑自行车的原告XXX撞伤。经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出具孝公交认字(20XX)第(09102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受伤后,经孝义兑煤医院转至孝义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确诊颅内严重出血,并做了开颅手术。花费了50000多元医疗费用,原告家人及交警多次向被告XXXXX索要医疗费用,其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家人无奈四处筹钱抢救原告,医院现在又通知原告继续交费,并已停药和治疗。目前,原告刚过危险期,还需要大量医疗费,原告及家人经济困难,至今连基本的住房都没有,更无力承担巨额继续治疗费用,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命和健康。 无奈之下,原告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裁定先予执行医疗费 元。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证其生命健康安全。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〇XX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