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汉族, 19**年7月3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天福园00号000室
身份证号码:000000000000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
被申请人:南京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园*号*层
法定代表人:陈** 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贵院作出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户名:南京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账号:32000662201801000****,
开户行:交行三元巷支行。
现因被申请人已履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宁商终字728号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依法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赵律师
二0XX年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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