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精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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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史XX,男,系被害人史XX之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上诉人:高XX,女,系被害人史XX之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上诉人:张XX,女,系被害人史XX之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上诉人:史XX,男,系被害人史XX之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被上诉人:权XX,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被上诉人:徐XX,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上诉人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xxx年3XX月XX日(xxx)刑二初字第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x)刑二初字第X号判决第二项,判令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共同赔偿受害人史XX医疗费8147.9元、丧葬费10467.5元、死亡赔偿金229541元、被扶养人扶养费155904.98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80000元,减去原告与刑事被告人张XX亲属协议赔偿的50000元费用,共计434061.38元。
2、判令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理由:
1、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存在共同侵权行为,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公诉机关提供的笔录、供述及证人证言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参与群殴的意图非常明显,也就说他们在主观上存在着侵权伤害的共同故意。客观上,他们也参与了群殴行为,这一点在一些供述及笔录能够得到充分的证实。被告人张XX在供述中称,"我见有个稍胖的男的和徐XX、权XX在旁边动手打起来了";徐XX在陈述中称,"张XX被拉的弯下了腰,我就去拉那个瘦的,这时另一个胖子来到我面前,手里拿了一把刀,大概有十公分,像是水果刀,我就转身跑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徐XX、权XX到达案发现场后并未继续找人打架"的认定,并不是客观事实。从整个事情的经过可以看出,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抱着帮权XX打架的目的,共同前往案发地点,中途遇到史XX等人,发生群殴,致使史XX被伤害致死的严重后果,权XX、徐XX及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理应对这一共同侵权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将这一共同侵权行为割裂看待,认为"无证据证明徐XX、权XX在案发时曾与被害人史XX发生殴斗,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一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共同侵权的归责原则。
2、原告撤回对刑事被告人张XX的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并不能免除被上诉人权XX、徐XX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被告人张XX在群殴过程中,手持凶器伤人,已经触犯刑律,除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外,还要接受刑事制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张XX的家属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按照双方协议积极理赔,对被害人家属的心理创伤起到了积极的抚慰作用,上诉人鉴于此种考虑,撤销了对被告人张XX的民事赔偿请求,但并没有放弃对被上诉人权XX、徐XX的民事赔偿请求。作为共同侵权人的被上诉人权XX、徐XX,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年XX月XX日
上 诉 人:田**、男、xxx年8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城固县*******组,农民。
被上诉人:张**、男、农民,住城固县****************组。
被上诉人:张****、男、xxx年3月15日生于城固县,住城固系张**之父。
被上诉人:伍**、男、住城固******************,农民。
被上诉人:伍****、男、xxx年3月15日生于陕西省城固县,系伍xx之父。
被上诉人:任**、男、16岁住城固********************,农民。
被上诉人:任****、男、40岁系任**之父。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任**、张**、伍**等抢劫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xxx)城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之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从重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
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832.6元(详见请单)。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被告**、伍**量刑畸轻。
被告任**、张**、伍**在月夜风高之夜持械抢劫上诉人,致使上诉人受伤。一审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凭张**、伍**二被告自己供 述认定其为从犯,证据不足。二被告虽系未成年人,但公然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主观恶性较大,且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上诉人)倒地已经明显丧失反抗能力的情 况下仍然对其殴打,情节恶劣。到案后拒不支付被害人的治疗费用,无悔罪表现。在上述种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二被告减轻处罚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予以撤销, 依法重新对二被告量刑。
二、一审法院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错误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分别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仅仅判令各被告分别承担法律责任,裁判不当请二审法院予以撤销重新裁判。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应赔偿上诉人的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费等等。除此以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赔偿上诉人的手机等物质损失。 张****、伍****、任****是张**、伍**、任**的监护人依法应承担赔偿任。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以上各项合理损失均未支持,请求二审法院依 法予以纠正。
总之,上诉人是抢劫犯罪的受害人,但是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对受害人的各项权利均未予以保护。相反,二名被告的却得到格外关注。不仅是法院对其量刑 轻,而且他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小,请二审法院依予以撤销一审法院不合理的判决,对本案重新裁判。
此致
上诉人:XXX
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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