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福建漳州高考加分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1-08-31

2021年福建漳州高考加分条件有哪些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设置的全国性统一考试,每年6月7日-10日实施。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2021年福建漳州高考加分条件有哪些,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1年福建漳州高考加分条件有哪些

  1、烈士子女考生,加分分值为2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加分分值为10分。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加分分值为5分。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分分值为5分,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分值为5分,加分对象为全省19个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高山(享受高山补贴)和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海岛等少数民族考生,高中阶段须在民族乡、高山(享受高山补贴)和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海岛具有3年完整户籍,且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学校具有3学年完整学籍,并有连续3学年的实际就读经历。

  6、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中国技能大赛(国家级一类大赛)三等奖及以上(或前10名)以及福建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福建省选拔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班学生,报考相关对口专科专业的,可予以免试录取。

  8、获得福建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班学生,报考相关对口专科专业的,可免予职业技能测试,其技能测试成绩按满分计,同时录取总成绩加5分。

  9、获得福建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班学生,报考相关对口专科专业的,可免予职业技能测试,其技能测试成绩按满分计。

  拓展:

  一、少数民族考生申请享受高考录取照顾政策的流程

  (一)申请。申请享受高考录取照顾政策的少数民族考生可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下载打印《福建省少数民族考生享受高考录取照顾政策资格审核申请表》,如实填写相关内容。考生本人所填报的民族成份应与考生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高考报名信息表一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表》交至高考报名所在的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二)审核。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申请表》中考生的高中阶段学籍、实际就读和户籍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在审核考生户籍情况时如发现考生户籍情况变动异常,可移送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核实。审核好的《申请表》统一登记造册,填写《福建省少数民族考生享受高考录取照顾政策资格审核花名册》,送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审核考生少数民族成份。

  (三)公示。经审核认定的`少数民族考生的高考录取照顾特征信息,须在考生现就读高中阶段学校和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学校还须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班级、民族、所在学校、享受高考录取照顾项目、加分分值及审核单位等。

  二、其它事项

  (一)严格落实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对申请享受高考录取照顾政策少数民族考生的资格审核工作,以及对各地审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由省教育厅会同省民族宗教厅、省公安厅负责。少数民族考生资格审核工作在考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进行,设区市教育局、民族宗教局和公安局负责对所辖各县(市、区)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各地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明晰在少数民族考生资格审核中的主体责任、工作流程、审核规则。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高考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统筹协调;公安部门负责核实教育部门移送的考生户籍情况,反馈考生户籍变动信息,为教育部门审核考生年限资格条件提供参考依据;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审核少数民族考生成份。

  (二)严格落实高考录取照顾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制度。严格落实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录取照顾资格四级网上公示机制,省教育考试院,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及考生所在学校均须向社会明确告知公示网站,做到详实、准确、及时公示,网上公示信息须保留到当年年底。公示期间,如发现公示信息有误的,考生应向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予以纠正。如有举报,县(市、区)教育局应予以受理,并视情提请民族宗教和公安部门协助核查,如核查属实,对考生享受高考录取照顾政策资格予以取消并公开处理结果。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考生本人须对所申请的高考录取照顾资格真实性负责。凡是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更改民族成份、户口非正常迁入民族乡并申请享受高考录取加分照顾政策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获取享受高考录取照顾录取资格的考生,以及在考生民族成份变更、户籍迁移和高考录取照顾资格审核工作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及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或失职渎职的,还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倒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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