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

时间:2021-08-31

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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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1

  执行异议申请人:刘xx,男,汉族,xxx年1月20日生,住址,xx市宏伟区东方路小区100号。

  委托代理人:张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xx省xx市西岗区沈阳路205号,电话:xxxxxxxxxxxx。

  执行异议请求

  请求xx市文圣区人民法院立即停止对执行异议申请人个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xx市公安局于近日找到执行异议申请人刘xx并告知,现受xx市文圣区法院的委托,依据(xxxx)辽文刑初字第96号判决书及(xxxx)xx刑二终字第65号裁定书,要求刘xx予以配合,主动将位于宏伟区美林园小区D1-15号楼的执行异议申请人家庭的住房,交给他们执行。若到期不配合,xx市公安局将予以强制执行。因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代理人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理由如下:

  一、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代理人认为,执行异议申请人并非案件当事人,属于案外人。(xxxx)辽文刑初字第96号判决书及(xxxx)xx刑二终字第65号裁定书所涉及的房屋并无证据证明是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实系执行异议申请人家庭用合法收入所购买,当属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我国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可侵犯。请贵院予以考虑。

  二、假设贵法院有证据证明执行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所有的房屋,属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那么贵法院应当依法向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申请人)送达书面执行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但不知为何时至今日,执行异议申请人并未收到贵法院的任何书面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xx市公安局亦未送达给执行异议申请人。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代理人,认为贵法院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请依法予以纠正。如果贵法院要执行执行异议申请人的房屋,请贵法院将相关执行的法律文书手续给予我们。

  三、假如执行异议申请人的房屋属于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代理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没收财产应当由一审法院执行,xx市公安局并非适格的执行主体。因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代理人认为,我们在没有收到贵法院委托xx市公安局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的事实下,有理由拒绝公安机关的执行,请贵法院立即予以示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文规定,要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的原则。假若该房屋属于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贵法院在强制执行时,是否应当保障被执行人和其抚养家属满足基本生活的居住房屋和必备品?现在执行异议申请人就只有这一套住房,倘若被执行,执行异议申请人一家三口将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为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代理人认为,这种做法欠妥当,请贵法院予以考虑。

  综上,为了维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代理人请求贵法院充分考虑以上理由,立即停止或延缓强制执行执行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房屋。让执行异议申请人一家三口有居身之地。谢谢。

  此致

  xx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

  张xx律师

  xxx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2

  异议人(案外人):张xx,女,xxxx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山街道办事处北正街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xx市xx区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元辰国际A座三楼。法定代表人龚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xx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大道邬树村xx号。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xx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开发区xxx湾xx号xx岸xx栋x层xx号。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xx,男,汉族,xxxx年3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xx,女,汉族,xxxx年4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xx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东西湖区金银湖马池路南睿升学校。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xx市xx区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xx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xx、刘xx、xx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就(xxxx)鄂江天证经字第11645号执行证书的强制执行,贵院以(xxxx)鄂xx中执字第00395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贵院于xxxx年8月8日作出的(xxxx)鄂xx中执字第00395-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xx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现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对xx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的执行,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冻结。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张xx与被执行人xx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xxxx年9月14日签订《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xx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出售给异议人、被执行人应当在xxxx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异议人使用、被执行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办理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xxxx年9月28日,异议人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60万元,被执行人出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xxxx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发出《延迟交房通知书》,预计xxxx年6月30日启动交房程序,但此后由于被执行人资金链出现断裂等原因,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向异议人交付房屋并办理初始登记,无奈异议人自行入住了该房屋。现贵院将异议人所有的房屋予以执行,导致异议人无法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另外,根据另一异议人谭xx的申请,贵院已经作出(xxxx)鄂xx中执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书,中止了对异议人谭xx的府上住宅小区一期房屋的执行,而谭xx的案件情况与异议人的案件性质完全相同。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异议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请求立即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冻结,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张xx

  xxxx年 5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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