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上诉状

时间:2021-08-31

欠款上诉状

  欠款上诉状1

  上诉人(一审原告):xxx,女,xxx年x月x1日出生,汉族,xxx职工,住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x,男,1xx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xxx职工,住xxx。

  上诉人因不服xxx区人民法院(xx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xxx区人民法院(x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依法确认欠条的法律效力,改判由被上诉人xxx履行还款义务;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请求,事实认定不全面且不清楚,没有全面、客观的认定证据,没有公正的进行判决。

  一、 事实认定不清楚。

  一审认定:xxx年开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出现矛盾,上诉人多次到被上诉人所在派出所“闹”,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xxx年出现矛盾,上诉人多次到被上诉人所在派出所去找被上诉人要钱,被上诉人却避而不见,打电话也不接,万般无奈的种情况下才找到派出所所长xxx,说明情况后,所长xxx处于同情才同意帮着解决,上诉人根本没有“闹”,而是去合情、合理、合法的去向被上诉人要钱。

  二、欠条并非系受“胁迫”所为,相反,确实系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什么是胁迫?是指为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身体施加暴力强制等的行为。

  首先,所长xxx主观上不存在“胁迫”的动机和故意,更没有非法的目的。xxx所说 “自行解决问题,否则,停止工作”的话,是履行职责的需要,没有针对性,更没有暗示被上诉人xxx为上诉人打欠条。任何人因个人的事情影响工作、违反制度,都可以用“停止工作”加以管理,行使职权。根据《民法通则》对胁迫的解释,xxx在主观上应该有让被上诉人xxx打欠条的故意,被上诉人作出迎合性的表示行为,才构成胁迫。所长xxx所说的“自行解决问题”的证言根本不具有让被上诉人xxx“打欠条”的故意与暗示,被上诉人完全可以用其他方式解决如还清欠款或者先还一部分,或者协商等,而给上诉人打欠条完全是因为被上诉人存在欠款的事实。

  其次,所长xxx没有胁迫的因果关系。我去派出所找被上诉人要欠款时才认识所长xxx,没有必要去威胁、强迫被上诉人xxx打欠条。

  再次,被上诉人xxx头脑清楚,是一个完全正常的人,在法律上是完全民事行为人,根本不可能因为领导的几句话而为上诉人打欠条,此时被上诉人应该清楚的知道其行为的后果。因此,被上诉人并非在胁迫下所为,而是基于实际欠款的事实而为,是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所写欠条应当受法律保护。

  三、证人与被上诉人关系密切,不能作证,或者其效力及其弱小。

  四、胁迫人不能做证人。胁迫主体与本案有密切联系,不能做证人,自己胁迫自己作证。其后果却毁了一张欠条的效力,这样的后果是法律关系及其脆弱。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充分,恳请查清事实,公正判决。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欠款上诉状2

  上诉人:杭州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住 所:杭州市xx区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诉讼请求:

  1、全部撤销原判决;

  2、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上诉人因原告浙江省XXXX总公司诉被告杭州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X日做出的杭西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人对该判决的事实认定没有异议,但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 上诉人认为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欠款纠纷已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已丧失了胜诉权。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承认xxxx年12月20日的函件系因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后发给原告的答复,但并没有承认原告是在2年的诉讼实效内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只是表明了他在xxxx年12月20日之前曾口头向被告主张了权利,但原告却没有证据来表明是在2年的诉讼时效内提出。

  由于该项诉讼请求是原告提出,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原告自己来承担他是在2年的诉讼时效内向被告主张权利的举证责任。但一审法院却对此将举证责任倒置,责令由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这显然违背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显对上诉人不公正。 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153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杭州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杭州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xxxx年3月4日

  附:

  本上诉书副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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