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应该怎么写
民事上诉状格式
民事上诉状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上诉用)
上诉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帐号:
被上诉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 ,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XXX
上诉理由: XXX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 份。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XXX机动车辆交易市场。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城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XX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池市XXX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原审第三人:
XX市XXX总公司,住所地:XX市金城江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XX市金属材料总公司,住所地:XX市金城江区解放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XX市机XXX总公司,住所地:XX市金城江区XXX路16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河池市XXX总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XX市XXX管理总公司,住所地:XX市金城江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XX市XXX总公司,住所地:XX市金城江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所作的(2015)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撤销(2015)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判决,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致使判决不公,依法应当予以改判。
一、股东会议程序违法。
2014年8月27日,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陆XX以身体不适为由委托XX金属收总公司总经理吴XX主持股东大会程序严重违法。公司法第41、42条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具体程序有明确规定,被上诉人召开股东会前未依法提前15天将股东会议议题、时间、地点等明确告知股东,主持召股东会的吴XX即非董事,也非监事,更不是股东选举的代表,无权主持召集股东会仪,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陆XX以身体不适委托第三人XX金属回收总公司总经理吴XX主持股东会完全缺乏法律依据。股东会仪的召开程序严重违法。原审法院认定会议召集方式系通过电话通知各方也缺乏依据,上诉人一方作为法人机构,有权就被上诉人一方就被上诉人股东大会召开的议题进行内部讨论后确定相应方案,以上诉人一方的法定代表人与会即认为已经保证了股东的股东权利依据不足。
被上诉人在股东会上并未形成所谓的股东决议,第三人及上诉人均未收到被上诉人制作的股东会决议,直至2014年12月通过报纸得知涉案土地拍卖的公告信息后于2014.12.18到被上诉人处了解才得知股东会决议一事。且其他第三人也强调系事后通过电话通知得知。
二、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
(一)股东会决议内容超出股东会纪要内容,系被上诉人召开股东会后单方制作形成。
股东会纪要明确记录:……金旺公司土地的出让方式采取以该土地的现有条件现状挂牌出让”。但被上诉人提供的股东会决议内为:“……XX金旺公司土地的出让方式采取以该土地的现有条件现状挂牌出让,由金旺公司及XXX市财政局共同委托XXX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事宜。”股东会决议内容明显超出股东会议题。而股东会纪要形成时间在先,股东会决议系被上诉人事后单方制作而成,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大会不能对未列明的议题进行决议。一审法院却错误认定:“形成股东会决议:XX金旺公司土地采取以该土地现有条件现状挂牌出让,由金旺公司及XXX市财政局共同委托XXX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之后,各股东代表在该会议纪要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明显缺乏依据,与实际不符。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不予认可股东会纪要与股东会决议书的内容一致的理由”不予采信错误,偏袒被上诉人一方,有失公允。
(二)XXX市财政局作为行政机关身份有特殊性,参与委托拍卖有违公平原则和职权法定原则。
XXX市财政局系行政机关,不宜参与一般民事活动,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XX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2002)XX地法民初字第2号至10号民事判决书也明确强调“当事人订立借款合同,必须具有一定资格……原告不具备发放贷款的资格,因此原告与供应公司签订的六份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应确认无效”。)作为行政机关,应当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违法的职权法定原则。实现其债权应当遵守《协议书》的约定进行或依据法院判决恢复执行程序。河池市财政局作为债权人,其作为委托人参与涉案土地的委托拍卖,为了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极易做出侵害上诉人一方权益的行为,有失公平。
(三)应当依照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清偿债务。
2003年5月8日,第三人及被上诉人就XXX市财政局债务清偿事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明确约定:XXX市物资集团总公司自愿以该公司合法取得并享有处分权的相应等额资产为各债权人全面履行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2002)XX地法民初字第2号至10号判决书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当首先以第三人XXX市物资集团总公司的财产对XXX市财政局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在其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下且对XXX市财政局负担直接债务的其他第三人也无法清偿情况下,才应当以被上诉人的财产予以执行。现XXX市物资集团总公司及其他第三人均有偿债能力,不应当处置涉案土地偿债。
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在执行阶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尚未执行完毕或一方反悔的,应当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因此无论从《协议书》约定履行还是从判决书执行看,均不应当再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自行处置涉案土地偿债,不但缺乏依据而且严重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上诉人失去经营场所、员工下岗、公司违约等一系列不利后果。
(四)被上诉人股东分红方案决定了上诉人与第三人股东权利的差异性,股东会决议侵害上诉人的股东权益及合法经营权。
被上诉人将涉案土地分块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作为获得公司经营收入的主要途径,租赁经营收益是所有股东分红的唯一收益。上诉人与其他股东情况不同,自成为被上诉人股东以来,均未参与分红。作为条件,被上诉人将涉案土地的3.5亩(位于XXX市金城江区XXX94号)分配给上诉人支配。上诉人以此作为经营住所地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并展开了持续性经营。被上诉人关于股东分红收益的决策决定了上诉人与其他股东身份情况的差别性。这种差别性决定了股东决议处置涉案土地对上诉人与其他股东具有完全不同影响。被上诉人与其他股东处置涉案土地侵害了上诉人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作为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享有正常经营的权利,经营权依法应受保护,作为股东享有股东权。被上诉人及第三人不顾上诉人的实际情况,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处置涉案土地,系以形式上的民主侵害了实质上的不公平,原审法院对此未予查明,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之上判如所请。
此致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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