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民事上诉状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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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XX,女,汉族,35岁,住址:XXX
被上诉人:XXX,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于xxx年11月12日做出的(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民初字第XXX号判决;
2、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从xxx年x月23日至xxx年x月30日拖欠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2xxxx.25元;
3、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事实和理由如下:
xxx年x月1x日,被上诉人《致XX女士的欢迎函》中明确对上诉人的劳动报酬做出承诺,约定年薪最低为30万元,月薪最低25000元,福利费24000元/年。在此基础上,双方签订了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
上诉人入职后,被上诉人始终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从xxx年1月起,强行将上诉人月薪降为x500元。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补足差额,均被拒;被上诉人又于xxx年x月30日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劳动报酬纠纷先经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仲裁委查明被上诉人出具的《员工绩效管理规定》、《薪酬管理规定》于xxx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被上诉人根据上述规定提供的作为上诉人同意调整工作岗位及劳动报酬依据的xxx年3、4季度的绩效考核既没有事实依据又没有上诉人本人的签字确认,真实性不认可;被上诉人也未提供其他证据支持上诉人同意降薪,故认定被上诉人有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裁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2xxxx.25元。
被上诉人不服裁决向XX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中,被上诉人出具了多份在仲裁时未提交的证据,多数为被上诉人单方制作,没有上诉人的签字确认。原审法院审理时不顾客观事实,几乎全盘采纳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甚至将仲裁委已查明的“真实性不认可”的证据也予以采纳,作为认定被上诉人没有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依据。
更荒唐的是,原审法院居然以上诉人领取降薪后的劳动报酬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已就此达成合意,从而认定被上诉人没有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劳动合同法》第3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报酬的变更是劳动合同条款的重大变更,变更劳动报酬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才有效。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就劳动报酬变更达成书面协议,也从未认可过被上诉人降薪的理由。原审法院如此违法主观臆测,违法判决,将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不平等推向极致,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引发劳资纠纷,严重违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庭审中原审法院帮助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做工作,希望调解结案,但因调解的数额与仲裁数额差距较大上诉人予以拒绝。原审法院看调解不成,就草草结案,判决书事实查明部分几乎照抄被上诉人提供的《起诉补充意见》,否认被上诉人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仅判决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差额112x元,与仲裁裁决的22xxxx.25元有天壤之别,引起上诉人极大愤慨。
上诉人不知原审法院是受案外不正当因素的影响还是对法律条文不熟悉,判决认定的事实漏洞百出,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更甚者,原审法院居然以上诉人实际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由,为被上诉人未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寻找借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3x条明确约定:“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放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乙方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劳动合同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后的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未请求原审法院调整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却违背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滥用法律,强行调整,越俎代庖,差强人意。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严重偏袒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故,上诉人恳请贵院依法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蒋XX,男,1xx1年x月x日出生,家庭住址:江西省XX市XX县XX镇XX村东宅13号;
被上诉人:杭州X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XX路XXXX号,法人代表:XXX 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xxxxxx。
上诉人因不服XX区人民法院(xxx)杭拱民初字第10XX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上诉人依法支付加班工资xx51.1元;
二、判令被上诉人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x1x1元;
三、判令被上诉人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2534x.x元;
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上诉人于xxx年4月3日应聘到被被上诉人处工作。工作期间被上诉人未依法支付上诉人加班工资,未给予年休假。为此,原告多次向被上诉人交涉,但被上诉人一直不予理会。xxx年x月24日,原告基于上述理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于xxx年x月2x日依法向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xxx年x月4日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X劳仲案字【xxx】第XXX号裁决书”,上诉人因不服该裁决于x月14日向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xxx1年1月21日作出(xxx)杭拱民初字第10XX号判决书,现上诉人不服该判决,理由如下:
一、关于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适用一年的保护时效。上诉人认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本案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未及时支付加班工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而向被上诉人提出辞职,系单方依法提前解除,此时双方合同并未到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故本案应适用两年的保护时效。
二、关于工作年限。一审法院认为,工龄工资不能证明上诉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上诉人认为,证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从举证责任的公平角度来讲,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显失公平。实践中,劳动者也不可能掌握这一证据。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责举证。本案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领取一年享有25元的工龄工资,共计325元,据此,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的工作年限至少应为13年。因此,无论从本案的事实,还是法律之规定,均能认定上诉人的工作年限为14年两个月(入职xxx年4月3日,解除xxx年x月24日)。
另,一审法院判决书查明事实中认为上诉人于xxx1年x月进入杭州XX公司工作,后文又认为上诉人在XX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但不满五年,前后矛盾,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根据xxx年2月份工龄工资的发放情况,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的.年限为14年2个月。
三、关于加班工资。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供了行政决定许可书,从而认定被上诉人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制,结算周期为半年,薪酬制度为计件+考核。这仅仅是形式要件的认定,无事实基础。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认定。一审法院单从被上诉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就可看出被上诉人根本未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结算周期为半年,薪酬制度为计件+考核”。并从未依法支付上诉人的加班工资。
四、关于年休假。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XX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但不满五年。可前文中认定上诉人于xxx1年x月进入XX工作的。前后矛盾,认定事实不清,因此,上诉人认为,应按照上诉人提供的证据——xxx年2月份工资表中工龄工资一栏认定上诉人入职时间,即为xxx年4月3日。故上诉人工作期限为十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为10天。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上诉人未休年休假的天数为24天。因此,法院应支持上诉人24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五、关于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应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未支付xxx年4、5月份加班工资,因发生争议诉至劳动仲裁委,不违反结算周期为半年的约定。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即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难道被上诉人的约定可以超越这一规定。另外,《杭州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也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即因各种原因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后5日内结清工资。中国之大,法律之多,哪一部法律法规规定发生争议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可以不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被上诉人未依法支付加班费和年休假工资,违反《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因此,上诉人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能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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