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实施后,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与《条例》有切身利益的流动人口的广泛关注。
一、《条例》产生的时代背景。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城市间的人口流动不断加速,部分大中城市的流动人口数量占城市总人口的1/2,但是这部分人口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难以同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和生活面临诸多问题。为此,党中央、国务院立足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条例》应运而生。
二、《居住证》持有人所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条例》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力;对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同时居住证持有人还享有以下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六大服务
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七项便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三、《居住证》的制发机关、申领条件及申办费用。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申办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身份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相片及现居住地址、就读、就业等证明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应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对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发居住证的`,可适当延长制发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四、《居住证》的使用期限。
《条例》规定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同时,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五、相应法律责任。
《条例》制定了约束措施,明确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违规收费;泄露人个人信息;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及篡改居住证信息等行为都将给予相应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申办人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及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等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权。另外《条例》还针对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或者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等行为赋予了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予以收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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