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那么,2017年四川、山东、湖南有什么样的产假新规定呢?
2016年四川产假最新规定:产假为158天,陪产假/护理假为20天,以下是详细介绍!
四川“全面两孩”政策启动 生育假增加60天,达158天
我省“全面两孩”政策正式启动,生育假延长60天达158天,男方也可休20天护理假。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相关配套措施。
新规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还明确了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两种具体情形:一是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另一个则是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根据最新修改的条例,我省删除原有的晚婚晚育奖励规定。同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新规还删除了再生育间隔时间要求、简化了再生育审批流程、缩短了再生育申请审批时间。
四川生育假拟增至158天男方护理假20天
1月22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在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大背景下,四川对本地人口与计生条例进行加紧修改。
备受关注的“延长生育假”规定,《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条这样说:“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女方生育假增加到了158天。
也就是说,生育假、护理假不分一孩二孩,只要合法生育都同等享受。
修改后的《修正案(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同时,删除了原条例有关鼓励晚婚晚育、严格一孩政策(包括再生育的间隔、类区规定)以及对生育一孩奖励的内容。
需要留意的是,提倡二孩并不意味“放任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依然存在。《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四条将征收对象缩减为两种: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计征标准与原条例保持协调一致,原来是对生育双方合计按计征基数6-8倍征收,现在对生育双方各自按3倍征收。
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产假的期限作出了最低限制,但并没有上限的限制。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往往都会根据我国提倡晚婚晚育的计划生育政策,对符合政策的女职工给予奖励性的产假,女职工实际享有到的产假可能高于98天。
产假的一般规定: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在产假期间单位必须发全额工资,任何补助、奖金、福利待遇、以及出勤工资等都不能少。
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一、新《条例》中规定,山东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同时对五种特殊条件,规定了可以在二孩基础上再生育。
1、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4、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5、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取消晚育假,符合法律和新《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了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均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也就是说,符合政策的女性,生育一孩二孩都能享受总数为158天的产假。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新《条例》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普遍予以降低。不符合再生育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目前的三至六倍,统一规定为条例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逾期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由目前按照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按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
四、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继续按照独生子女父母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年限由子女满14周岁延长至18周岁。
顺产产假:158天;
陪产假:20天;
难产产假: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产假:每多生一个孩子增加15天;
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产假:15天;
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产假: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产假: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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