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三中初中招生范围

时间:2021-08-31

邢台三中初中招生范围

  邢台市第三中学(河北邢台市外国语学校)是一所邢台市教育局直属全日制完全中学,建校于1958年,1999年3月,经河北省教委批准,加挂 “河北邢台外国语学校”校牌,是邢台市唯一一所省级外国语特色学校。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邢台三中初中招生范围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邢台三中初中招生范围

  (1)红星东街以北至泉南东大街、顺德路以东至东华路;

  (2)泉南东大街以北至桥东区界、铁路以东至豫让桥办事处管辖范围。

  二、招生原则

  坚持“划片招生、免试入学”原则,家长按照招生文件要求提供报名所需材料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名。

  三、招生办法

  (一)桥东区小学毕业生招生办法(第一批)

  1.学生信息采集及核实

  学校负责登记、审核毕业生信息,按照房产和户口信息进行登记,区教育局组织人员对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复审。

  2.划定初中学校招生范围,公布划片招生名单

  区教育局根据各初中学校招生计划和周围生源分布情况,划定每所初中学校的招生范围,将小学毕业生按家庭住址分配到相应的初中学校,如果超出学校招生计划数的,由教育局有序分流,于6月底前将学校划片招生范围和分配学生名单予以公布,同时由各初中学校按规定将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在学生报到时发放给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3.报到时间

  7月1日至7月7日,各初中学校办理新生报到手续,核实新生的`相关证明材料,确认相关信息。

  (1)市区户口学生:需携带户口簿、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小学毕业证书。小学毕业生监护人(父母)无房产,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户籍同居住需要其父母提供邢台市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开具的无房证明;城区改造拆迁户子女,可凭拆迁协议等相关资料到原户籍所属片区学校报名。

  (2)随迁子女:需携带户口簿、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房屋屋租货协议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或务工证、居住证、居委会证明、小学毕业证书。

  (二)非桥东区小学毕业生招生办法(第二批)

  1、信息采集

  7月10日至7月15日,携带户口簿、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或务工证、居住证、居委会证明、小学毕业证或学籍卡等材料到邢台市桥东区教育局教育科办理登记手续。。

  如父母双方均丧失监护能力,可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由其法定监护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后,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2、报到时间

  7月20日前通知各学校,7月25日前完成新生报到工作。

  1、7月10日前,各初中学校将第一批学生报到情况汇总后,报区教育局教育科。

  2、7月30日前将第二批学生报到情况汇总后,报区教育局教育科。

  (一)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学校要多渠道广泛宣传我区今年招生政策,倡导科学育人理念,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人才观,明白就近入学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健康成长,避免盲目跟风择校,努力营造免试就近入学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规范招生行为。严禁各学校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严禁以任何理由收取“择校费”“赞助费”等费用;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学校要按规定随机、均衡分班并对专任教师均衡编排;要严格按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凡学校擅自突破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控制好班容量,每班不超过55人;全面取消特长招生,禁止以外语特长、体育艺术特长等名义选拔或变相选拔招收特长生。

  (三)合理划定招生范围。各学校招收的本地户籍的小学毕业生,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学校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招生工作。按照省教育厅规定,择校生升高中时不得享受省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生指标,各初中学校要将此政策通过书面形式告知每一位学生和家长,并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因招收择校生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招生学校承担。

  (四)做好随迁子女入学。继续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要求,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教育局将统筹安排,有序分流。

  (五)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区教育局将充分利用全国中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原则,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为学生登记注册及遏制学生无序流动等提供基础性保障。各初中学校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特别要加强区域外招收和转入学生的学籍管理,对手续不齐全,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流动。

  (六)强化责任追究。对提前招生、组织入学考试等违犯招生工作纪律,扰乱招生秩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学校,公办学校由区教育局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民办学校由区教育局依据《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核减招生计划、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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