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申诉的民事申诉状

时间:2021-08-31

公司法人申诉的民事申诉状

  公司法人申诉的民事申诉状1

  申诉人(原审被告):XXX市金华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刘x x,该店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男,62岁,汉族,原籍x x市,现住x x市x x区x x街x x段x x里x x号,该店副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XX王家屯皮革厂。

  法定代表人:李X X,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X X,该厂副科长。

  申诉人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x x人民法院〔xxx〕法经裁字0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裁定书认定事实不准,裁定不公平,特提起申诉,请求重新改判,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于xxx年6月20日签订购销合同两份:一份是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订购415型男凉皮鞋52082,另一份是订购各式男女皮夹克610件。因这些商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双方协议确定:必须于xxx年11月15日前,将上述商品发至XX市,以供应市场需求。

  可是,被申诉人均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将上述商品发至xx市。其中,皮夹克于xxx年12月30日才到达,拖期长达一个月之久,大大错过了XX市市场的销售旺季,致使这些商品积压于仓库,严重影响了申诉人的资金周转,至今尚有男凉鞋343A、各式皮夹克334件卖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币34000余元。

  尽管如此,为照顾彼此之间的商业信誉,申诉人曾经于xxx年2月20日出具《经济合同问题答辩书》,说明了拖付货款的原因,主动提出偿还货款的计划。

  不料,贵院在未进行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金华百货商店在x x市x、区花园路信用社的银行存款95767. 1元”。这是不公允的。申诉人重申:仍然按照xxx年2月20日提出的还款计划执行。对于目前库存积压的商品,积极采取削价处理措施,将实收货款付给被申诉人,或将积压的商品退回被申诉人,退回中发生的运杂费,可由申诉人负担。

  此致

  X X人民法院

  申诉人:X X市金华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刘X X

  公司法人申诉的民事申诉状2

  上诉人:xxxx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镇xx村碧松山中大路东第三行第二间厂房,法定代表人:肖xx经理 电话:

  被上诉人:黄xx,男,汉族,xxxx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

  住xx省xx市历城区洪家楼西路94号楼2单元101号;

  被上诉人:安xx,女,xx族,1xxx年1月14日出生,无业,住xxx市香坊区木材街59号7栋5单元319室;

  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xxx)朝民再初字第13486号民事判决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xxx)二中民再终字第12993号民事判决,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这是一份明目张胆偏离公正的判决,申诉人认为天子脚下的法官严重存在徇私枉法的包庇舞弊行为,在原被告双方证人均证明《协议书》是一式两份的铁证下,被上诉人却恶意窜改他人证据的关健词来狡辩以达到赖账为目的,凭一张有明显窜改痕迹的复印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凭一张恶意窜改的复印提审本案,并弃原告的证据原件不顾,而改判原先判决过的案件,这明显的徇私舞弊玩权弄术的行为,赤裸裸枉法行为,申诉人强烈抗议并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法律公正,改判并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xxx)朝民初字第19135号民事判决。

  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xxx)朝民再初字第13486号民事判决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xxx)二中民再终字第12993号民事判决,(简称再审判决),改判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xxx)朝民初字第19135号民事判决。

  事实与理由:

  是谁猥褒了神圣的.法律,原被告双方证人均证明协议书是一式两份,承办法官也可凭被告窜改的复印件颠覆原告的原件证据,此等法官太过徇私枉法。

  一:关于朝阳区人民法院(xxx)朝民再初字第13486号民事判决审理部份

  1:上诉人认为再审判决对“《协议书》系肖xx代表xx公司与王xx就xxx年xx公司与xx公司间的货运纠纷所达成,该协议的效力及于xx公司及xx公司清算组成员黄xx、安xx。”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根据判决书第8页:庭审查明事实的(内容:双方xxx因货运纠纷产生的赔付问题即告消灭辶内容,依法予以确认。)上诉人认为再审法官对协议书的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出现严重错误理解,协议书上的补充部份和被告提交的收据是互相辅助证据,证明赔偿问题还没有消灭,只对王xx个人不再追究,公司还要负全责。两份证据相依相存,属于再审法官严重错误认识)。

  2:关于庭审查明事实的对未能举证证明xxx年王xx除xx公司辶外还在其他任职联系业务,故本院对其关于《协议书》系为解决xx公司与运通公司辶间存在货运交易而签订的说法不予采信的意见,上诉人认为是再审法官诬蔑事实,依证据查看,xxx年1月4日被告向上诉人支付77115元赔偿款,xxx年4月15日公司注销。本案庭审时,被告证人宁xx,商培令均证明王xx在xx公司倒闭后去了运通公司工作,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xxx)二中民提字第15929号判决书的庭审时,被告证人宁xx证明xx公司在xxx年底开始不做了,王xx在xx公司不做了就转到运通公司工作。

  二:关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xxx)二中民再终字第12993号民事判决审理部份

  1:现申诉人对此判决书第10页的本院认为部份的(xx公司关于《协议书》与本案xx公司债务无关的诉讼主张,本院难以彩信。本院对黄xx,安xx所称《协议书》旨在解决xx公司与xx公司的辶间的主张予以采信。现上诉人强抗议此案主审法官的采信与判决,这明显是徇私舞弊的枉法行为。原被告双方证人均证明《协议书》是一式两份,被告向法院提交有明显窜改痕迹的复印件,承办法官也可凭被告恶意窜改的复印件压制上诉人的原件,上诉人不需要对《协议书》添加部份做举证义务,被告提交的收据可以辅证该添加的事实依据,如果被告提交的也是原件,两份合同有不同部份,可以证明不同部份的一方在做假,现承办法官却采信被告提交的是有明显窜改痕迹的复印件,而难以采信上诉人的原件证据,此足以证明承办法官徇私枉法的包庇保护街行为。

  2: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书证原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再审判决虽然认定了《协议书》的内容,但承办法官却规避了原件与复印件的共同的重要的证明内容即书面文字自始自终没有提到过xx公司。既然认定了《协议书》的内容就应当认定《协议书》与xx公司没有关系,明明《协议书》没有xx公司的任何内容,偏偏要认定效力及于xx公司这不是指鹿为马吗?所以再审判决认定该《协议书》效力及于xx公司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三、再审判决认为“因xx公司不能证明xxx年与运通公司或是其他公司之间存在货运交易或是债务纠纷,所以对《协议书》系为解决运通公司之间纠纷而签订的说法不予采信” 再审判决如此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并靠此推定得出的结论既不公平也不不符合逻辑的。《协议书》的复印件是由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明目的是为了证明《协议书》签署者王xx是代表xx公司的。上诉人提供原件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协议书》的复印件缺少的内容。因为《协议书》本身就能证明与xx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这亦正是上诉人要证明的目的。所以上诉人到此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由于《协议书》上面没有xx公司的任何痕迹,却要说成是xx公司的货运纠纷,应当由黄xx和安xx继续举证,而不是由上诉人就运通公司的问题举证。举证不能的后果应当由黄xx和安xx承担而不是上诉人。

  四、被上诉人为了弥补《协议书》复印件没有没有xx公司的任何内容的致命缺陷。引入两个证人作证称王xx当时是代表xx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还有一位当年起草《协议书》的持笔警察的也书面证明如此。上诉人认为此举欲盖弥彰。既然王xx代表xx公司签署《协议书》为什么不写上xx公司?如果说当时疏忽了xx公司,那么四个成年人全都疏忽了吗?如果说这些人不懂法律,难道身为警察的书写人也不懂吗?

  五、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时间上的矛盾。早在xxx年10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与xx公司的货运纠纷就做出了判决,判令xx公司给付359857元及受理费公告费7288元。该判决在xxx年1月23日生效。而上诉人与王xx的《协议书》签订的日期是xxx年6月17日。明明上诉人与xx公司的纠纷已经胜诉并进行了执行。不可能再去找王xx解决其所代表的xx公司的纠纷。所以从时间先后顺序可以证明,xxx年6月17日的《协议书》王xx不是代表xx公司《协议书》不可能及于xx公司。

  五、再审判决将王xx作为案外人属于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从本案唯一的证据《协议书》来看签署者为王xx。给xx公司写收条的是王xx,提供肖xx收条的是王xx,做证言公证的还是王xx。同时为xx公司和运通公司承揽货运业务的还是王xx。如此重要的案中人怎么可能是案外人呢?按本案审理的过程来看,从申请再审到重审如此重要的当事人王xx自始自终没有出现过。王xx的证言公证是否其本人所作?王xx本人的真实陈述是什么?甚至于王xx是否依然在世?王xx是否侵犯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利益?再审判决根本没有查清。退一步讲即使王xx作为证人,而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综上所述,恳请再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单位:xxxx服装有限公司

  负责人:肖xx

  日期:xxx年11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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