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检察院提交的刑事申诉状怎么写
向检察院提交的刑事申诉状怎么写?下面就由小编给大家讲讲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刑事申诉状有两种格式:一是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申诉的申诉状;另一种是原审被告人申诉用的申诉状。刑事申诉状的写法大致和上诉状的写法相同。
1. 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刑事申诉状”。(2)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原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果申诉人在服刑,还应写明判刑情况和现在何处服刑。如果申诉人系未成年人,应在其项后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以及与申诉人的关系。如果委托律师代理申诉,还应在次行写明律师姓名和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3)请求事项。写明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再根据具体案情写明请求事项。如果申诉人是被害人或其家属或其他公民,则可请求人民法院加重被申诉人的刑罚,或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申诉人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如果申诉人是被告人,则可请求人民法院减轻申诉人的刑罚,或请求人民法院免除申诉人的刑罚,或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申诉人无罪,或请求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等。
2. 正文
刑事申诉状的正文,即事实与理由部分,可以从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情节有无出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恰当,定性是否准确,审判程序是否合法,申诉人主张的从轻或从重,减轻或加重处罚的条件是否被遗漏,量刑是否错误等方面提出意见,阐述生效判决或裁定应予变更或撤销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这里应注意的是,提出事实上、法律上的根据必须有理有据,不能无理申诉。
3.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名称。(2)申诉人签名。如果委托律师为申诉人代书申诉状,可在申诉状的最后写上代书律师的姓名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3)申诉时间。
4. 附项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状的同时,应提交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一份。
申诉人:郑xx,男。
申诉人因盗窃一案,对某县人民法院(xxx)某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xxx)某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
2、判决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严重错误,是一起重大冤案,申诉人根本未参与盗窃。
基本事实是:xxx年6月14日晚12点,同乡郑xx在某县某公园睡觉,被巡防员带走调查,随后郑xx被放出来,打电话要申诉人接他回旅店,申诉人打车去接郑xx,结果巡防员将两人一起扣押,民警在郑xx放在旅店的黑包里发现赃物,就认定是共同盗窃。可申诉人根本就不知道郑xx黑包里是什么东西。民警就开始实施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让申诉人跪地,戴手铐,然后踢足球一样拳打脚踢地暴打,申诉人牙齿碰掉了,痛得头冒大汗,快要昏倒,就咬舌自尽,民警才暂停暴打。此后,不断折磨我,逼迫我签字,为了保命,我只有先签字。送到看守所后,管教发现申诉人多处青紫,牢友也发现申诉人已成残疾。申诉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补充侦查、法院四次庭审过程中,都作无罪辩解,一再强调那些供述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强迫自己签字的,与自己所说的完全不相符。
二、原审认定申诉人犯盗窃罪,完全是一起冤案,申诉人根本未参与盗窃,指控申诉人的证据也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1、指控我的有罪证据之一是同案犯郑xx的供述,可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在没有其他目击证人的情况下,仅有郑xx的口供也不能认定申诉人参与盗窃,而且郑xx在第四次的庭审中,也改变了供述,承认申诉人未参与盗窃。可见,仅凭郑xx矛盾的供述不能认定申诉人参与犯罪,否则就会产生冤案。
2、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二是申诉人自己曾经作过有罪供述。可是申诉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补充侦查、法院四次庭审过程中,都作无罪辩解,一再强调那些供述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强迫自己签字的,与自己所说的完全不相符。这样的多次叫冤的供述,根本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而且刑讯逼供是明显可以认定的,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都是违法无效的。
3、 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三是铁皮剪,可是铁皮剪根本与犯罪无关,可以现场勘查,而且郑xx也承认他不是用铁皮剪作案的。
4、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四是其他证据,可是其他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申诉人参与犯罪。
由此可见,本案明显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诉人参与盗窃。
三、充分证据证明,申诉人被公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受伤致残,法律规定,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予排除。
1、检察员、法官、律师、看守所管教、牢友多次劝说申诉人认罪,小小的盗窃案,又退赃又认罪,很快就能出去。可是申诉人对此冤案决意抗争,情愿多坐牢也要司法机关明察。刑满释放后,抛下事业和家庭不顾,马上到江西申诉。这抗争的态度就是最好的证据证明申诉人蒙冤。
2、申诉人现有的牙齿脱落、腰间盘突出、手脚伤残都足以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
3、同案犯郑xx也供述公安人员对其实施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这与申诉人的供述能够相互映证。同案犯郑xx一直被司法机关认为态度很好,即便这样,民警都要对其刑讯逼供,可见申诉人不认罪就更加要面临暴打。
4、申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某县人民医院的检查报告单也可以反映申诉人受伤致残的事实。
5、申诉人出狱后到附属医院所作的检查报告单也反映申请人的伤残情况和受伤时间能够相符。
6、申诉人出狱后找到之前的人身保险合同,还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均足以证明申诉人以往身体健康,没有伤残。
四、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未能排除刑讯逼供重大嫌疑的'情况下不应采信的证据却予以采信,未按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本案。
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在侦查工作实务中几乎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只是该种现象越来越隐蔽,难以取证,弱势一方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难以保存和获取证据证明。有鉴于此,《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原审程序违法,剥夺申诉人的上诉权。某县人民法院有关法官劝申诉人不要上诉,某县看守所不让申诉人上诉,不给纸笔,剥夺申诉人的上诉权。
六、出狱后,申诉人多次向某县、市的法院、检察院等机关恳求调取案件材料复查,但是没有人理睬。不调取案件材料,错案申诉的渠道就被堵死。有关机关踢皮球的做法剥夺了申诉人的法律规定的申诉权。在此,我恳请贵机关监督此事。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疏于审查,恳请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再审,判决申请人无罪,否则申诉人会一直申诉,以死抗争!
申诉人:
xxx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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