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问题大如天,无论在哪都一样。下面小编带来的是有关校园安全小故事,希望对你有帮助。
1996年5月22日上午第二节课,替代(本堂授课教师范某请事假)看堂教师王某发现学前一班学生刘某在自己座位上用手中铅笔往另一枝铅笔上搭放。即用教棒敲打刘某手中的铅笔,致使笔尖戳伤刘某左眼;当地公安局于7月16日作出:比照第十九条第一款,鉴定为重伤。
法院受理该案后,于1997年11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正式在诉状中,原告刘某母亲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费、误工费共计177389.7元。
被告学校称,原告所述的眼睛受伤过程属实,对于原告要求学校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由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王某辩称,1996年5月22日上午第二节课,她发现刘某正在玩弄手中的铅笔。出于对刘某的`关心,即用教棒轻轻敲打其手中的铅笔,不巧笔尖戳伤刘某左眼,现原告要求损害赔偿,我无经济能力负担。其代理人、律师认为,王某作为该小学的一名教师,他对在校学生及其他活动的管理是一种职务行为。他认为,王某在课堂上巡视,经过原告身边发现其在玩弄铅笔,采取用教棒随手轻轻敲打原告铅笔的方式进行制止,也是一种很正常的管理方法。王某在用教棒敲打原告铅笔时,主观上根本不存在故意对原告进行伤害。即使是这种职务方式不当,进而造成原告伤害结果的产生,其责任也应该由学校法人承担。
1994年5月17日下午,某小学五(3)班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将全班同学分为男女两组,男同学在操场上踢足球。女同学在操场旁边的空地上跳长绳。当体育老师在女同学处指导跳长绳时,忽然听到踢足球的同学在大声喊叫,体育老师忙跑过去一看,只见学生方某手捂着眼睛,蹲在地上。原来,方某是甲方的守门员,乙方队员带球突破甲方防守,抬脚射门时,足球射到方某的膝盖上后反弹到脸上,眼睛受伤;体育老师见方某左眼稍有红肿,并无异常,方某自己也说能看见物品,除了有点痛之外,没有什么大问题。放学回家后,方某将自己眼睛碰了一下的事告诉了家长,家长见孩子的眼睛表面无任何异常,孩子也说没有什么不适之感,就没在意。第二天早上,方某感到眼睛模糊,就去医院检查,才发现左眼视网膜剥离,虽经治疗,左眼视力已严重损坏,几近失明。
家长认为孩子受伤是发生在学校内,并且是在体育课上,应由学校承担责任。故向学校提出承担全部治疗费用8300元,并索赔20万元。家长认为学校对方某受伤负有责任的理由,一是体育课上踢足球,不能安排在水泥地的篮球场上进行;二是是一位留级生,年龄比同班学生大2岁,让年龄悬殊的同学在一起踢球,很容易使小年龄学生受伤;三是踢足球时,体育老师不在操场上指导;四是事故发生后,学校没有及时送方某去检查;由于治疗不及时,才造成如此严重后果。学校辩称:一是踢足球是下发的教育大纲中要求的,学校也知道应该在足球场上锻炼,但由于条件有限,难以做到,这不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何况许多学校都是在篮球场上踢足球的,本校十多年来一直如此,从未发生事故;二是同班同学之间相差一二岁也是正常的,不能因为是留级生,比其他同学大2岁,就不能与大家一起踢足球;三是体育课上老师曾反复叮嘱要注意安全,当时老师也在认真负责地指导女同学跳绳,体育老师并未疏于职守;四是学校非常关心方某,没有及时送其去医院检查,是从表面看方某不明显,方某本人也讲自己视力正常,不要紧的。特别是回家后,家长也没有发现异常。
最后,学校、方某家长和王某家长三方经过多次协商,达成协议:方某治疗眼睛的8300元医疗费,学校承担50%,方某家长承担30%,王某家长承担20 %,事故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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