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居易是唐代著名诗人,772年出生于河南新郑,28岁考中进士,30岁那年,与元稹同举书判拔萃科,二人订交,以后诗坛元白齐名。31岁时,白居易有了第一份正式工作——秘书省校书郎(就是文件校对员)。35岁时,白居易离京,当了一名地方官——县尉,就是协助县令负责全县公检法司长一类的治安官。
白居易的一生,以诗名传世,所以,他去世后,就连唐宣宗都写诗怀念他。唐宣宗是这样评价白居易的:“缀玉联珠六十年,谁教冥路作诗仙。浮云不系名居易,造化无为字乐天。童子解吟长恨曲,胡儿能唱琵琶篇。文章已满行人耳,一度思卿一怆然。”此诗可作为白居易一生的概括。
诗写得好,是世所公认的,在处理地方事务时,白老师的表现又如何呢?我们试举一例,看他做地方官时是如何依法办案的。
话说,在白老师的治下,有一天发生了一件民间纠纷,事由是,一家的牛把一家的马给怼死了,受害方于是告到官府,要求牛的主人全价赔偿马被怼死的损失。白老师接手了这个案子。
白老师根据事件发生场所与牧主有意“故纵”或无意“误失”等情由,判牛的主人赔付一半的马价,了结此案。
结案后,白居易写下《得甲牛抵乙马死,乙请偿马价》的判决书:
“马牛于牧,蹄角难防;苟死伤之可徵,在故、误而宜别。况日中出入,郊外寝讹:既谷量以齐驱,或风逸之相及。尔牛孔阜,奋骍角而莫当;我马用伤,踪踠骏足而致毙。情非故纵,理合误论。在皂栈以思,罚宜惟重;就桃林而招损,偿则从轻。将息讼端,请徵律典。当陪半价,勿听过求。”
白老师在处理这一民事案件时,既考虑了当时的实际情况,又对受害者进行了合理补偿,这样的判处非常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