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际法的规定,为了方便使馆和涉外人员履行自己的应尽职责,应该让他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所谓特权,就是给予外交官的一些特殊权利。如人身不受侵害、使馆档案文件不得搜查。
所谓豁免,则是指免除外交官的一些应尽义务。外交官驻在国外,免除或不履行那个国家要求它本国公民应尽的如纳税等义务。
外交特权和豁免是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或者加入国际公约的国家,给予交往对象优遇优待。实际上它是本着对等的原则进行具体操作的。
什么样的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馆长以及外交职员(或具有外交身份的职级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外交官可分为以下几个级别: 最高级别是大使,接下来便是公使、参赞、秘书、随员。
大使馆下设很多职能机构,如武官处、科技处、教育处、商务处等不同的办事机构,各个不同机构的一把手就称为参赞。
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出于国家正常交往的需要,以下部分人员也享有完全或部分的外交特权和豁免:
其一,外交代表,使馆馆长,外交职员的家属和子女;
其二,一个国家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出访工作之时;
其三,在使馆工作的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
其四,在使馆从事事务性工作的人员。
必须指出的是,外交特权和豁免是不可以滥用的,要双方本着对等的原则,不能乱来。
一些有用的相关英文表达:
大使馆 embassy
领事馆 consulate
大使 ambassador
公使 minister
参赞 counselor
随员 attache
领事 consul
另外想补充一点,领事官员一般在外交圈外的人看来,和外交官没有什么区别。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领事官员不同于外交官员。所以不能享有外交人员那样广泛的特权和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