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宾及随身携带的交通工具入出境及过境,必须经XX主管机关许可,从对外宾开放的或指定口岸通过,接受边防检查机关检查。
入境外宾应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它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特定情况下,依国务院规定,外宾可向XX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
签证。持联程客票搭国际航班直接过境,在中国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外宾,免办签证。要求临时离开机场者,需经边检机关批准。
外宾申请各项签证,应提供有效护照,必要时提供有关证明。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宾,申请签证时,须持应聘或受雇证明。来中国定居的外宾,申请签证须持定居身份确认表(由申请人向申请定居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
XX主管机关根据外宾申请入境的事由,发给相应的签证。
从事国际航空的航空器或者船舶抵达中国口岸时,机长、船长或者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机关提交旅客名单;外国的飞机、船舶还必须提供机组、船员名单。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外宾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宾,不准出境: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不能离境;
有其它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宾,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