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刻章的介绍信

时间:2021-08-31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章刻制需出示以下证件:

  1、上级单位介绍信(留存)

  2、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二)企业单位刻制行政公章、经济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企业变更名称的,需出示以下证件:

  1、营业执照正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留存)

  2、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4、外地企业单位刻制上述公章除上述手续外,应有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委托函或介绍信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公章所需证件:

  1、持登记机关开具的公章刻制介绍信(留存)

  2、登记证书

  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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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报关专用章刻制需凭海关的报关证、单位介绍信(留存)和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五)印章遗失需要重新刻制的,除需出示相应类型公章刻制证件外,还必须有正式报刊上刊登的声明(报刊留存),刻章介绍信,介绍信《刻章介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