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内容及简答题
篇一:简答题(合同法)
1、简述利他合同的效力? P65
答:利他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合同”、“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是指以第三人直接受领合同当事人之一的给付内容为合同。利他合同具有以下效力: (1)受约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为给付。 (2)受益人享有对受约人的给付受领权和给付清求权。 (3)约定人负有不得变更、撤销所设定之权利的义务。
2、简述要约的成立要件? P83-84
答:要约是一方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成立,应同时具备下列4个条件: (1)要约须由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 (2)要约须向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 (3)要约人须有订立合同的确定意思。 (4)要约须具备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3、简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 P123-125 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有5种: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而订立的损害非国家利益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损害非国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4、简述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成立条件? P148 答:(1)债务的履行须债权人受领,即须债权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有协助债务人履行的义务。
(2)债务须届履行期。如果未到履行期,债权人虽拒绝受领,也不承担迟延责任。
(3)债务人也实际履行债务或已提出债的履行。 (4)债务的实际履行或债务履行的提出须符合合同的要求。如果债务人的履行不适当,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不构成迟延受领。
(5)须债权人不受领给付,包括拒绝受领和不能受领。
5、简述免责的债务承担之成立条件? P173 答:成立免责的债务承担须具备有列条件: (1)承担的债务须为有效债务。 (2)承担的债务须具备可转移性。
(3)免责的债务承担属于合同的一种,应当具备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4)债务的承担如以原债务人与承担人协议的方式进行,须经债权人同意。《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6、简述合同解降的概念和特征 ?P186 答:合同解除是指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所进行的消灭合同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解除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解除是一种处分行为。 (3)合同解除的效力为合同关系的消灭。
7、简述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 ?P255-256 答: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于:
(1)完成工作的名义不同。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一般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完成一定的工作。
(2)费用负担不同。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而支出的费用均由其自己承担;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无论委托事务是否完成,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均由委托人负担。
(3)工作性质不同。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为事实行为,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的工作是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4)风险的承担不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自己承担风险和责任,独立完成工作,定作人一般不会对此承担风险和责任。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
要承担处理事务中发生的风险和责任。受托人虽直接处理事务,但并不对此承担风险和责任。
(5)关于合同的有偿性。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这是承揽合同的必然特点,不具有有偿性的不是承揽合同。委托合同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当事人自己可以自由约定。
(6)是否获得成果不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一般必须有工作成果,至少说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工作成果,否则就不能成立承揽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一般只是要求受托人处理一定事务,故不要求受托人有工作成果。
8、简述保管合同的特征 ?P274 答:(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2)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 (3)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4)保管物是特定物。(5)保管合同需转移保管物之占有。(6)保管合同的客体不是保管物本身,而是保管行为。 (7)保管合同为继续性合同。
9、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P277 答:(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有专业的仓储设备并具有从事仓储业务资格的人。
(4)仓储合同为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5)仓储合同是为继续性合同。
10、简述技术咨询合同的效力 ?P310
答:技术咨询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的技术咨询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其主要表现为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中,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 (1)提供条件。 (2)保密义务。(3)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受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1)交付咨询意见。 (2)保密义务。 (3)责任名除。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内容及简答题】相关文章:
2.《边城》简答题
3.边城简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