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导读]工程量清单报价均采用综合单价形式,常用的合同形式有固定合同总价形式和固定合同单价形式,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变更或签证可按合同约定调整费用。
工程量清单报价均采用综合单价形式,常用的合同形式有固定合同总价形式和固定合同单价形式,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变更或签证可按合同约定调整费用。 工程量清单;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合同价款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飞速发展,为了更好地贯彻《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一步规范市场工程计价行为,建设工程的发包商和承包商发包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实现,而且在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筑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模式不仅成为世界上普遍采用的计价方式,而且在我国推广使用也将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同时这也表明我国的建设工程计价规则从概预算——结算制向合同制迈出了跨越性的一步,为完善建筑市场的法规制度、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等方面将起到重要的作用。那么在施工项目管理中,如何按照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实施有效地管理,成为项目管理人员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
工程量清单报价均采用综合单价形式,综合单价中包含了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利润以及风险因素,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发包方承担“量”的风险,承包方承担“价”的风险,真正体现了“量”、“价”分离的原则: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的核心,而工程量清单又是招标文件的重中之重,准确、全面、规范、如实的编制工程量清单有利于体现业主的意愿和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工程造价的控制,而且由招投标人统一提供工程量清单,不仅增大了招标投标市场的透明度,杜绝了腐败的源头,而且为投标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合理的基础和环境,真正体现了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因此说发包商承担“量”的风险;投标人以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平台,根据自身的技术、财务、管理能力对不同的项目进行价格计算,灵活、准确的报价,既能体现出投标人的技术优势又能体现出价格优势,因此说承包商在投标中承担“价”的风险。
二、掌握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
施工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类型,它具有履行期限长、涉及面广、相关条款多等特点,例如:工程范围、工期、质量、费用、计量、变更、结算、保修金、技术资料的交付、材料供应条款、设备供应条款、检查验收条款等内容。
三、施工合同形式的选择
工程量清单常用的合同形式有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两种形式。
所谓的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在订立合同时,针对图纸内的施工项目费用一次性包死,不因物价涨跌、施工环境、地理位置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调整合同总价,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者施工签证承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待竣工时结算;固定单价合同是指订立合同时,只是针对单价一次性包死,同样不因物价涨跌、施工环境、地理位置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调整合同单价,待竣工结算时,承包商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固定合同单价进行报量。固定总价合同对于承包商来说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毕竟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太多,很容易造成亏损。固定合同单价作为市场上常用的合同形式,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风险性,但对承包商来说安全系数相对较高。
四、工期、质量、风险的约定
合同中应明确工期、质量、的奖罚条款,这对保证工程顺利的进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采用工程量清单材料价格调整的风险是不予考虑的,但其他的不可预见的风险应明确是否调整,例如:没预见到的地质情况、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等,如果不进行约定,承包方是可以进行合理索赔的。
五、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约定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必须办理正式变更会签手续,并以正式设计文件为准,未经发包方批准的现场签证不能作为正式结算依据。如首钢京唐钢铁公司在合同中针对工程变更的约定“经发包人确认后的设计变更,增加工作量不超过合同额3%(含3%)时,合同金额不予调整;超出3%时,发包人按实际发生工作量超出3%的部分支付费用。减少量按实际发生量依据合同综合单价调整结算额”。
六、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
在合同中应就工程量和单价的调整进行明确的约定。执行总价合同时,应明确变更的分项工程量超出清单分项工程量的比例,或变更的总价超出合同总价的比例,超出部分予以调整合同价,还应明确变更的部分是执行相应的清单单价还是执行定额进行结算。执行单价合同时,工程量是按实际计量进行结算的,单价一般不予调整,但实际计量超出清单项目一定比例时,可以约定调整单价,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由于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量计算失误,被投标人发现,采取不平衡报价法,而造成招标人的损失。
变更工程量单价的确定应依据工程量清单和合同其他约定调整。一般情况下合同价格中包括了完成工程项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含措施费),实际施工图(含设计单位正式签发的设计变更)的工程量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时:(1)合同中已有适合综合单价的,按已有价格调整工程造价。(2)合同中有类似于新增(或变更)工程的造价,新增(或变更)的价款的调整由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提出适当的变由价格,或参考相邻合同段清单价格,报经业主或工程师确认后执行。ダ如在首钢京唐钢铁项目中合同要件中规定:“承包人参照2001年《冶金工业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编制预算,并经发包人审定后,计算新增(或变更)工程的价款……..特使工程措施费(包括人员、机械进出场费等)、一般措施费、联动试车费(包括保驾护航费)等其他项目费用一次性包死”。
七、违约、索赔和争议索赔
索赔与变更往往同时发生的,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的提出与处理都应当及时,这样便于双方有效的核实情况、有利于双方的合作和资金的周转,所以应在合同中约定索赔的程序和相应的时限要求,如当承包人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其工作内容是工程量所不包含的,则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当承包人不按清单要求履行义务时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反索赔要求。
八、竣工验收与结算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九、质量保修
承包人应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国家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的附件。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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