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金律沪分见字第号
(以下简称甲方)因聘请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见证,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律师作为的见证人。
二、根据《上海市律师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律师费人民币元。
三、如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取得另一方同意。
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时生效,有效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见证工作完成时止。
五、本文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承办律师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地址:地址:上海市xxxx路xxxx弄x号
电话:电话:
邮编:传真:邮编:
二○xx年x月x日二○xx年x月x日
上海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制(91)民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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