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买房定金合同

时间:2021-08-31

  买房定金合同(一)

  出售方(甲方):

  买受方(乙方):

  一、双方交易的房地产基本情况:(若本条描述的该房地产之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不详尽,则以该房地产权属证明或相关法律文书的记载内容为准,且双方同意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变更和确认。)

  1.1类型:□住宅□花园住宅□办公楼□商铺(商场)□其他

  1.2交易房屋坐落于区路弄号室以及其附属的号车位;

  1.3建筑面积:平方米(具体面积以产权证登记为准);户型:室厅卫;

  1.4权利人;

  1.5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沪房(地)字()第号;

  预售合同预售登记编号:;

  1.6室内装修情况:;

  1.7附属设施、设备:;

  1.8是否已设立抵押:□否□是,抵押权利人:;贷款余额:约元;

  贷款余额处理方案:□甲方自行还清;□乙方首期房价款由丙方保管并优先用于偿还,余额转付甲方/不足部分甲方自行补足;□转由乙方承担(转贷款,或称转按揭)

  1.9是否已设立租赁:□否□是(租赁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是否已取得承租人放弃对该房地产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否□是

  1.10其他约定事项:;

  二、乙方为表示对甲方所有的房地产之购买诚意,向甲方支付定金计人民币元整。

  三、买房条件:

  3.1房价款:人民币元整。

  3.2房价款的支付方式:

  3.2.1首期房价款为元(其中包括乙方已经支付的定金元)。

  如需用于偿还贷款的,乙方应与买卖合同签订后且抵押权人许可的最短时间内替甲方支付至甲方的抵押房款还款账号,如有剩余转付甲方,如果不足甲方自行补足,并应该由甲方办妥该房屋的抵押解除手续。

  如甲方自行筹款还清贷款的,乙方应当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日内直接支付给甲方,在抵押权人许可的最短时间内,甲方自行筹款解除该房屋的抵押并办妥相关手续。

  如该房屋没有抵押,首付款应当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日支付支付给甲方。

  3.2.2第二期房价款元。

  a乙方自筹资金支付的: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并由乙方收到收件收据回执当日,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

  b乙方银行贷款需要支付的,由乙方的贷款银行支付,房款期限以银行贷款实际放款日为准。乙方银行贷款审批手续应当在双方约定的过户日前办妥,否则视为申请贷款失败或者部分失败,乙方应当于过户当日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甲方或者向甲方补足贷款不足部分。

  3.2.3尾款计人民币元,应当于办妥交房手续当日支付给甲方,如需担保户口迁移的,应当于约定的户口迁出日付清尾款。

  3.3其他:

  3.3.1、甲方已经支付给该房地产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的维修基金(若有)、管理费押金(若有)、电话初装费(若有)、煤气初装费(若有)、有限电视申请费(若有)、等已包含在房价款内,不再另行结算,但以上各项的要名费由乙方承担。

  3.3.2、该房地产内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室内装饰的价格均已包含在房价款内,并随该房地产交付同时一并转让乙方。

  3.3.3、甲方承诺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送件取得收件收据)之日起的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若有)的迁出手续,如由于甲方未及时迁出户口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3.4、甲、乙双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各自承担本交易所产生的税、费。(买卖合同如需公正,公证费用由引发公证的原因方承担,借款抵押合同如需公证,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3.3.5、如3.2.2款b项所述乙方的贷款申请未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或者审核通过的额度不足申请额度,则乙方应于送件当日将其补足并支付给甲方。

  四、甲乙双方约定于年月日前签订正式《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

  如果甲方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可,则已支付甲方的定金不予返还。

  五、双方约定应当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日内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

  六、双方约定应当与过户后日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应当办妥该房屋的维修基金、水电煤气以及有限电视的过户手续。

  七、依据本协议,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任何款项。若需通过转帐等方式支付的,甲方同意支付至以下账户:

  户名:;开户银行:;账号:;

  八、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盖章处书写的联络地址即为本协议下任何书面通知的送达地址,若因受送达方拒收或因联络地址错误无法送达的,均按照付邮日(以邮局邮戳为准)视作通知方已依本协议给予书面通知。若任何一方联络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

  九、本协议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经三方签章后即为生效,三方各执一份。

  出卖方(甲方): 买卖方(乙方):

  代理人(代表人): 代理人(代表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联络地址: 联络地址:

  日期: 日期:

  买房定金合同(二)

  甲方(卖方):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乙方(买方):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丙方(见证方):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预订甲方受托出售的二手房屋事宜,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预定购甲方以下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

  1、该房屋坐落: ________ 市 ________ 区 ________ 路 _________ 号 __________ 栋 单元 (产权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证号: )建筑面积: __________ 平方米,产权人: ___________ ,小区名称: 。

  2、产权及限制状况:

  ①抵押情况:尚有银行贷款,贷款余额不超出贰拾伍万元人民币(小写¥元)。

  ②物业管理费用情况:甲方尚有 2 年物业管理费用未结清,由甲方自行解决,自房屋产权过户当日起再由乙方承担该房屋物业管理费用。

  第二条 乙方对该房屋进行了实地勘查,查看了该房屋所有权人(即甲方)及其该房屋的相关手续、和证件,明确知悉该房屋的权属情况,了解并遵守长沙市相关管理部门对二手房交易的相关规定,自愿与甲方进行房产交易。(附证件复印件)

  第三条 甲方保证该房屋可进行市场交易,手续齐全;房产无任何权利瑕疵、不受他人合法追索。甲方向乙方介绍房屋情况,真实、准确,没有任何重大遗漏,不存在影响乙方决定购买该房屋做出判断而未向乙方进行披露的情形或事项。甲方出售该房屋,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四条 预订条件

  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的交易总价为: _ _ 人民币(小写¥元);

  2、房屋交易所产生的双方交易税费由乙方承担;

  3、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

  ①银行贷款余额部分约定还款为乙方,在乙方与房屋产权人签署《长沙市房屋买卖合同》后,将在最后一期付款时冲抵。

  ②在乙方与房屋产权人签署《长沙市房屋买卖合同》后,已付定金将在最后一期付款时冲抵;

  ③在乙方与房屋产权人签署《长沙市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方将以转账方式支付该购房屋款余款部分至长沙市二手房交易中心监管账户。

  第五条 预订期限

  预订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____ 天。乙方应于 ___ 年 __ 月 __ 日之前与甲方到二手房买卖营业场所与房屋产权人签署《长沙市房屋买卖合同》。

  第六条 意向金条款

  1、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后,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 人民币 ( 小写¥元 ) ,甲方收到乙方交付购房定金后,向乙方出据收款凭证,以作为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承诺的担保。

  2、甲方在收取该房屋购房定金之后交付该房屋装修钥匙给乙方,供乙方进行房屋装修设计,但乙方不能动工装修。在甲乙双方办理完银行贷款余额还款后即可动工装修。

  3、在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条第 3 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拒绝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确定的预订条件与房屋产权人签署《长沙市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交付的'意向金;房屋产权人拒绝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确定的预订条件与乙方签署《长沙市房屋买卖合同》,或者由于甲方向乙方隐瞒该房屋已存在抵押、出租、查封及其他对乙方购房决定产生影响的重要事实、导致乙方不能或不愿意购买该房屋的,甲方愿意向乙方承担双倍返还意向金的赔偿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拒绝签署《长沙市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应承担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意向金的责任:①乙方与房屋产权人在签署《长沙市房屋买卖合同》时,就本协议第四条预订条件以外的房屋买卖主要条款不能达一致的;②本合同签署后《长沙市房屋买卖合同》签署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七条 甲、乙双方约定,自房屋产权过户即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在房屋交接日以前,使用房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交付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该房屋专项维修基金随房屋权属一并转移。甲方保证在房屋交付乙方验收前,对房屋原有附属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保持原有状态(除双方在《长沙市房屋买卖合同》中另有约定外)。

  第八条 若甲、乙双方均不拒绝签署《长沙市房屋买卖合同》,但又未能在第五条约定的期限内签署《长沙市房屋买卖合同》,甲、乙双方约定:对于导致延期签署《长沙市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方,按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总房款的 2 ‰ 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 日仍不能履约,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第六条第 2、3 款及第七条主张权益。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甲乙双方不能履行《长沙市房屋买卖合同》的,且甲乙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甲方无偿返还乙方定金,本定金合同终止。

  第十条 为保证本合同与《长沙市房屋买卖合同》的一致性,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所约定的条款事项未在《长沙市房屋买卖合同》中体现的,该条款继续有效;本合同所约定的条款事项与《长沙市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发生冲突的,以《长沙市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合同必须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购买人本人签字,如双方本人不能亲自到场签署,则必须通过法律公证形式委托被委托人出面办理,被委托人要当面出据委托公证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共肆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补充约定: ( □有补充约定□无补充约定 )

  甲方(签字): ________ 乙方(签字): _______

  日期:_____日期:______

  丙方(签章): _____

  日期: 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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