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分局工商所行政处罚动态评价工作计划实施方案

时间:2021-08-31

  为贯彻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做到“四个统一”、加强“四化建设”、推进“四个转变”、实现“四高目标”的新要求,促进工商所(经检大队,以下简称队)建设,根据市局《关于全面实施工商所行政处罚动态评价工作的通知》(*工商法2009*号)文件的要求,分局决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开展工商所(队)行政处罚动态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工商分局工商所行政处罚动态评价工作计划实施方案

  一、实施行政处罚动态评价机制的目的

  以公正执法、规范办案为指导,制定行政处罚工作质量动态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程序,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工商所(队)行政处罚权限的调整机制,实行工商所(队)执法权限的差别管理,促使工商所(队)内部、工商所(队)之间形成激励机制,从而达到执法办案制度落实,素质提升,水平提高的目的。

  二、行政处罚动态评价机制的基本内容

  1、评价对象

  分局各工商所、经检大队。

  2、评价主体

  分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组成的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法规科。

  3、评价程序

  分局评价工作组将按《工商所(队)行政处罚动态评价表》(见附件一)的标准,每季度检查一次,工作组每次随机抽查当季所办案件5件。被检查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评价工作组指定,由各工商所(队)于次月5日前将装订好的案卷交到工作组,被抽查到的局办案件以首次核审分为准,评价工作组以连续八个月(2009年12月—2010年6月)的检查情况为评价的主要依据,并做好台帐,检查结果在分局内予以公布。最后一次检查结束后,评价工作组应当综合每项检查情况,提出对评价对象评价的初步意见,由分局局长办公会议作出评价结果。分局提出对评价对象行政处罚权限调整的意见,在2010年7月底前报市局法规处。

  工商所(队)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3日内向分局或者市局监察机构提出复查,由监察机构会有关机构作出处理。

  4、评价内容。

  (1)制度建设和执行。工商所(队)应当根据上级的相关规定和本所实际,制订“行政处罚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案件查办报告制度”、“扣押(封存)、罚没财物保管和处理制度”等专项制度或者工作流程图。基本要求责任到人,明确所长、分管所长、办案人员的相关工作职责。制度订立,重在对上级、分局有关规定的具体执行,包括《工商所法制员工作规定》(××工商法〔2005〕*号)、《行政处罚案件分层管辖规定》(××工商法〔2005〕*号)、《扣留、罚没收物资管理处置办法》(××工商计〔2004〕第*号)、《案件线索追踪协查规定》等执法办案十项制度(××工商经检2009*号)以及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等。

  “行政处罚案件流程管理制度”要求从所长到办案人员有一个明晰的工作流程,而且要反映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包括案件来源、立案、强制措施实施、案件查处进展监控、案件移送、上报分局处理以及案件线索移交等具体流程;“案件查办报告制度”,主要反映案件查办中需要上级处理或者汇报的程序,如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职权管辖)的请示,请求上级支持等处理程序;“扣押(封存)、罚没财物保管和处理制度”,对此上级都有规定,工商所(队)主要是制定如何贯彻执行的制度,如保管、移交、销毁、拍卖等具体流程。

  (2)案件质量评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省、市局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操作要求,由工作组评定案件质量(具体评查标准见附件二)。评查对象为一般程序案件,工作组每次评查的案件数量不低于工商所(队)承办案件总数的*%。按比例抽查少于*件的,评查全部案件。

  (3)案件查办监督评价。设立“法制员执法监督”等评价指标。工商所(队)法制员是工商所(队)办案的监督人员,受所长和分局法规科双重领导,是工商所(队)查办行政处罚案件核审监督的主要力量。对法制员执法监督评价是“案件查办监督评价”的主要内容。

  (4)案件相关因素权衡。评价应当考虑“查办案件性质”、“查办案件数量”和“查办案件被行政复议、诉讼的结果”三个因素。查办案件包括由工商所(队)承办的以分局或者工商所(队)名义在2009年12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不计算在内。“查办案件性质”分三类:简单案件、一般案件和重大、复杂案件。以下几种为“简单案件”:

  (一)企业违反年检规定的;

  (二)企业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或者不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醒目位置的;

  (三)企业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企业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五)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的;

  (六)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

  (七)违反示范合同文本规定的;

  (八)违反广告或者商标管理规定,不需要复杂计算非法所得、非法经营额的;

  (九)其他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简单案件。以下几种为“重大复杂案件”:

  (一)罚没财物5万元以上的;

  (二)食品安全案件造成人身伤害但未触犯刑律的;

  (三)涉及危险行业、危险物品经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新领域案件;

  (五)其他过程复杂、手段隐蔽等查处困难的案件。介于两者之间的为“一般案件”。“查办案件数量”基数,分局2009年核发给某工商所(队)一般程序案件目标数的70%。且大案数达到年度季度考核进度,才能得查办案件数量权衡分。

  5、评价等级。评价结果的等级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9—80分)、“合格”(79—60分)和“不合格”(59分及以下)四个类。由分局评价工作组对所属工商所(队)作出等级评价。

  6、权限调整。

  分局评价工作组在2010年7月底前,依照评价等级对照市局确定的工商所(队)行政处罚权限的若干档次中相应的执法权限档次,提出评价对象执法权限的调整意见,并由分局局长办公会议作出评价结果。报市局审查同意后,由分局正式授予相应权限。

  7、网上公开。

  为了体现公正、公平,工商所(队)执法权限调整的结果在网上公开,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