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检查工作,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市司法局行政检查工作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计划
一、检查对象及内容
(一)公证管理类
1.检查对象:全市公证机构及公证员;
2.检查内容:公证文书质量及公证处的诚信建设情况;
3.检查时间:全市公证处的文书质量年中检查于本年度第二季度进行,文书质量年末检查和全市公证处的.诚信建设情况检查于本年度第四季度进行。
(二)律师管理类
1.检查对象:律师事务所;
2.检查内容: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
3.检查时间:二季度。
(三)司法鉴定管理类
1.检查对象:市属机动车类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2.检查内容:司法鉴定机构对于司法部颁发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落实情况;
3.检查时间:年内。
二、检查方法
(一)抽查有关文书、卷宗。
(二)听取机构负责人汇报有关情况。
(三)现场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检查前需制作《行政检查通知书》,到法制处领取《省行政执法证》。
(二)各有关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填写市局制定的行政检查制式文书。
(三)行政检查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检查材料的存档工作,相关文书的副本送法制处备案,并交还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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