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促进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制定了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下面是详细内容。
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促进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固定资产按照“所有权归属单位,使用权明确对象”的原则管理,由办公室统一购置,资产管理处统一登记、统一管理。财务审计处负责账务登记。
二、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办公设备或资产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未达到500元,但耐用价值在一年以上或属政府采购的物资也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三、各处室因工作需要添置或更换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办公设备或资产的,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由办公室负责审核,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报财务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备案。添置或更换1000元以上的资产,由办公室负责审核,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并报财务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备案。
四、局机关办公设备、设施采购(除房产外)由办公室统一办理,严格按照添置资产的工作程序,遵照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和流程执行;行政中心需添置的设备设施,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严格按照添置资产的工作程序,遵照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和流程执行。
五、办公设备、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机关工作人员应保管好各自使用的办公设备和固定资产,不得随意丢失和损坏。因人为原因造成办公设备、固定资产损坏、流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六、各处室负责人为本处室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处室的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等贵重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落实责任制。
七、因工作变动调离本单位的,离开前必须办结办公设备、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局机关内部调动的,其保管、使用的办公设备、固定资产随之转移至新处室,并报办公室、财务审计处、资产管理处作动态登记。
八、机关办公设备与固定资产的报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废审批手续,大型设备或固定资产报废前应邀请有关专业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出具报废鉴定意见。
九、办公设备、固定资产的添置、更新、报废、划转、损失,由办公室办理相应手续,一式三份,办公室、资产管理处、财务审计处各留存一份。
十、由资产管理处牵头,办公室、财务审计处参与,每年联合对局机关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年检,确保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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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固定资产的闲置和流失,有效利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规定,并结合我委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十一类
(一)土地类
(二)房屋建筑类。
(三)通用机械设备类。
(四)专用机械设备类。
(五)交通运输设备类。
(六)电器设备类。
(七)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类。
(八)仪器仪表及量具衡器类。
(九)文化体育设备类。
(十)图书类。
(十一)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预算、核算和处置等项工作,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明细账,按固定资产的类别、部门进行核算。
单位后勤部门(行政、设备等有关部门下同)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清查盘点、保管、维修、处置等项工作。根据财务部门设置的固定资产分类账,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后勤部门设置的固定资产卡片,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负责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预算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预算管理是单位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年度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置预算应随单位财务收支预算一并编制。
第六条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置预算的编制,应由使用部门提出需求,经过财务部门、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并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纳入单位预算。
第七条固定资产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
第三章固定资产增加的管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置、自行建造、原有固定资产的扩建和改建、接受捐赠、抵债、无偿调入等。
预算内的固定资产购置或自行建造、原有固定资产的扩建和改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送财务部门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审核,方可实施购置或建造。如因特殊需要添置计划外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执行。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采购,要货比三家,择优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采购。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验收:由经办人、审批人在购置固定资产的发票上签字,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入库手续,验收人在发票和入库单上签字。
凡验收合格后的固定资产,将发票及入库单交到财务部门,财务部门登记固定资产账。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
(一)购置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建造即可使用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购置的固定资产需要安装、建造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费、安装费、建造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的全部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
(三)扩建和改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扩建和改建而发生的费用,作为扩建和改建后的固定资产价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所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税费,作为捐赠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如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捐赠的固定资产价值。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应按账面净值作为捐赠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盘盈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六)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净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税费,作为调入的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保管
固定资产领取使用后,按照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登记卡片,明确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和存放地点,使用人员是固定资产保管的责任人,负责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完整。
贵重的、精密程度较高的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
为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单位的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录音录像、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等固定资产应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防止因各种人为的和自然的因素而遭受损失。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折旧和修购基金的计提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几条计提折旧和修购基金。
(一)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也不计提修购基金。
(二)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10%计提修购基金。
(三)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业务的单位,应对用于开展经营业务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计提折旧的方法,可根据单位的业务特点和需要确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五章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管理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是验证单位账面上各项固定资产的真实存在、使用情况和存放地点,以及是否存在账外资产的必要手段。
第十六条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式
(一)不定期盘点:根据单位工作或特殊任务的需要,对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单项或全面的清查盘点。
(二)定期盘点:每年的10月至11月,即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前,应对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共同对清查盘点的结果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程序和方法
(一)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准备工作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在清查盘点前对固定资产的总账、明细账、卡片进行核对,作到账账、账卡相符。同时准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时所需要的盘点表。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对清查盘点的时间作出具体的规定,并提前告知,取得全体职工的配合与协作。
(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法:采用实地盘点法。
(三)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程序:
1、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应设置盘点人、协点人。盘点人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指派人员担任,负责盘点和记录工作。协点人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指派人员担任,协助盘点人共同完成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2、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共同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与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逐项核对,对盘盈、盘亏、毁损、闲置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查明原因后撰写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情况报告,提出处置意见。
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处置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内部会计制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市规发(2002)1262号)文件办理。财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处置批复,进行账务处理,作到固定资产账账、账卡、账实三相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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