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学校临聘人员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的管理,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充分调动临聘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聘人员是指在编内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下,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的正常开展,聘用的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工作的编外人员,不纳入学校编制管理。
外聘教师、服务外包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兼职人员、学校临时工作需要聘用的人员、勤工俭学的学生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临聘人员的管理原则上要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共同遵照执行。
第二章、临聘人员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为学校临时用工制度的`决策组织;人事处为学校临聘人员的管理机构;各用工单位为学校临聘人员的具体管理部门。
第六条、学校按照“宏观控制,分层(类)管理”、“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实施临聘人员的管理。
(一)用工单位按照“少用、精用”的原则,根据学校发展实际制定用工计划,人事处负责核定各单位用工计划,制定劳务派遣预算方案,经学校审议通过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二)劳务派遣公司由学校统一公开招标确定,学校与中标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书。
(三)各用工单位负责临聘人员的招聘工作,具体包括考核(基本情况、面试及行业准入证书等)和考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家庭情况等)等内容。确定符合条件人员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手续。
第七条、学校临聘人员相关组织机构的职责划分。
(一)校长办公会职责
负责审定全校性临时用工管理政策、用工计划、工资福利待遇等重要管理事项。
(二)人事处职责
1、制定学校临聘人员相关管理规定;
2、核准用工单位用工计划、编制预算方案;
3、负责公开招标相关业务,与中标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书;
4、督促用工单位对有关劳动纠纷、重大事故进行处理。
5、监督、检查、指导用工单位执行学校政策情况。
(三)用工单位职责
1、严格执行学校有关临聘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学校建设与发展顺利进行,保证学校和临聘人员的权益不受损害。
2、制定本单位临聘人员的日常管理规定、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
3、负责临聘人员的招聘,并办理有关手续。
4、承担本单位临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
5、负责临聘人员上岗前的技术及安全培训,并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
6、定期对临聘人员进行思想政治、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
7、处理与临聘人员之间的劳务纠纷。
第三章、临聘人员的招聘
第八条、各用工单位必须在学校核准的用工计划范围内按规定程序招聘人员,严禁超范围进人。如学校有调整和安置人员到岗后,临聘人员相应的冲减。
第九条、用工单位如需调整次年用工计划,应在每年下半年提交人事处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临聘人员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二)年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三)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任职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相关条件;
(五)临聘的外地人员,需在本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第四章、考勤、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各用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依法用工,规范管理制度。有其他特殊情况须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旷工人员按照实际旷工天数,扣除当月相应天数的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通知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旷工: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又无特殊情况不到岗的;
(二)假期已满,但未能申请办理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离岗的;
(三)经查明,请假理由不属实的。
第十三条、临聘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政策。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负责本单位临聘人员的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用和解除关系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临聘人员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按月支付,工资不低于石家庄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社会保险由劳务派遣公司与个人共同承担。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在每月20日前填写好《石家庄学院临聘人员工资发放表》,报人事处审核备案,人事处汇总后,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发放。
第六章、劳动争议
第十七条、临聘人员因待遇等问题有争议时,由学校协助劳务派遣公司进行调解。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学校及用工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精神,积极探索多种用工形式,并建立适合学校特点的多种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30日《石家庄学院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石院政[20xx]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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