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奖惩制度范文
一 、设立奖励制度
1.奖励内容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奖励:
(1)德智体全面发展,成绩显著者;
(2)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敢于向不良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者;
(3)尊老爱幼,乐于助人,拾金不昧,在师生中或社会上产生良好影响;
(4)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者;
(5)积极参加各种竞赛,成绩优良者;
(6)有其他先进事迹者。
2.奖励方法
(1)口头表扬;
(2)通报表彰;
(3)颁发奖品;
(4)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二、对违纪学生的.处罚规定
凡违反《小学生守则》,违反校纪、校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1)批评教育:
发现学生不尊重师长,不遵守校规、校纪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
班主任对因有较明显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记录在班主任工作手册上,并记录学生的改正情况。
(2)警告:
受批评教育一学期累计超过10次以上仍无收效者;
严重违纪,打架斗殴,小偷小摸等不良行为经教育帮助无悔改者;
严重损坏公物而隐瞒不报者;
一学期旷课累计6节以上15节以下者;
警告由班主任上报材料,年级组长确认,报政教处备案,并口头通知学生家长,记入本人学籍表。
(3)严重警告:
经警告后仍无效果者;
不遵守社会公德,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学期内旷课累计15节以上者。
严重警告以书面形式进行,由班主任上报材料,年级组长签署意见,政教处批准,并在全校大会宣布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学生家长。
(4)记过:
经严重警告后仍无效者;
发生严重的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者;
旷课一学期累计30节以上者。
记过由政教处上报材料到校长室,通过校办公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张榜公布,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处分后,考察期为一学期,如受处分者在考察期内有悔改表现或有明显进步,经本人申请,可予撤销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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