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花都区法院建立司法责任听证制度

时间:2021-08-31

广州花都区法院建立司法责任听证制度

  为让司法责任的定责过程更加透明、开放、多元,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在审委会讨论案件质量责任时,引入听证程序,赋予经办法官、列席法官、庭长、纪检等人员现场申辩权,申辩意见将作为审委会确定司法责任的重要依据。

  让承责法官充分表达意见

  “各位委员,根据法人人格混同理论,结合本案事实,我不同意中院改判意见,据此本人不应承担案件质量责任。”法官肖志强表示。

  这是8月10日花都法院举行的二季度案件质量责任认定听证会的情形。本次听证会将对今年二季度改判、发回重审的42件案件,由审委会根据听证意见,现场作出责任认定。

  发言结束后,肖志强告诉记者,“做法官五年了,第一次在审委会上就案件质量定责发表看法。这在以往,法官要不要承责,审委会开个会就定了,没法官什么事,最多事前提交个书面意见。”

  据了解,以往该院审委会主要依据法官提交的自查报告和审监庭出具的核查报告等书面意见,经审委会委员讨论后,决定法官是否需要承担案件质量责任。法官不能列席审委会讨论,更不能现场就责任承担发表意见,只能事后对审委会定责决定提出申诉。

  “审委会依书面意见定责的弊端在于书面意见内容有限,且书面意见之外的情况,法官无处表达。由此造成法官对审委会责任认定决定的认同感较低。”该院专职审委会委员高亮介绍道,“让法官参与定责讨论,并发表意见,是提高审委会定责决定公正性、权威性的重要保障。”

  “借用听证理念,让司法责任认定过程更加公开、透明,更具交互性和参与性。”该院院长曾醒萍表示。

  为此,该院决定在每季度的案件质量责任认定专题审委会上,引入听证程序,建立司法责任听证制度。听证会除审委会委员以外,经办法官、列席法官、庭长、纪检等人员均可参与审委会讨论,虽然后者没有表决权,但其意见是审委会委员表决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记者在听证会现场了解到,列席会议人员纷纷就法人人格混同问题发表了看法,一番热烈的讨论后,审委会委员经表决认定肖志强应承担案件质量责任。

  面对承责的表决结果,肖志强说,“这个责我担的心服口服,相对于结果,我更在乎过程。”

  被理解的责任令人信服

  “我其实更在乎理解。”肖志强意犹未尽的表示,“虽然担责了,但我感觉自己被理解了,同意我的观点可视为正向理解,不同意的可视为反向理解。因为只有理解你在说什么,才能从反向作出不同的评判。”

  和肖志强一样,参与二季度发改案件质量责任听证会的40位法官,不管是被定责的还是没被定责的,大家都有同样的感受,“被理解的责任,令人信服。”

  据了解,该院启动司法责任听证程序的条件是,当审判监督部门与承办法官在是否需要承担案件质量责任上的意见不一致时,才会提交审委会讨论。

  从“不服”到“信服”,中间的桥梁是听证带来的理解。

  这一蜕变,法官肖志强最有发言权。关于法人人格混同问题,肖志强在判决之前做了大量“功课”,从学术观点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案例,从域外司法实践到国内判例,收集的资料垒了半尺高。案件经过三次庭审后,肖志强自信地判了两被告构成法人人格混同,出乎意料的是,广州中院改判了,认为不构成法人人格混同。

  审判监督部门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不构成法人人格混同,经办法官应承担案件质量责任。对此,肖志强觉得很“憋屈”,认为自己观点没问题,无需承责,并多次与审判监督部门解释、沟通。因承责意见不一致,该案进入司法责任听证程序。

  记者在听证会现场看到,肖志强引经据典的陈述,引发热烈讨论,支持的、反对的,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随着讨论的深入,认为因两被告成立时间不一致,虽有业务、人员交叉,但缺乏混同的主体条件,所以不构成法人人格混同的观点逐渐占据上风。

  “以往不知道审委会是怎么定责的,也无从了解审委会委员发表的意见,听证程序的引入,让这一切不再神秘,也为大家提供了相互理解的机会。”肖志强脸上露出“释放”后的轻松,“支持的观点令我欣慰,反对的观点令我信服,一句话,理解万岁。”

  听证提升办案质量

  “法人人格混同认定标准被《审监通报》全文刊登。”这是肖志强最近津津乐道的一件事。

  原来每次司法责任听证会结束后,审判监督庭都会以《审监通报》的形式通报定责情况,并摘登听证过程中的主要观点及精彩发言。

  “每期的《审监通报》我都要认真通读好几遍,每读一遍都有新的体会,尤其是一些新颖观点和精彩发言最能引发共鸣。”因开庭缘故没能参加现场讨论的年轻法官白一帆说。

  司法责任听证制度的溢出效应正逐步显现。

  “法人人格混同的评判标准”“分期休假工资核算方法”“肇事司机与车辆出借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些众说纷纭、令法官莫衷一是的难题,经司法责任听证的一次次激论后,共识在共鸣中应运而生,新的统一裁判标准也逐渐清晰。

  “听证过程中形成的统一裁判尺度,我们会及时以《审监通报》形式加以固定,用以指导司法实践,防止类似问题发生;而法官应承担的司法责任也会如实记入法官档案,并作为法官晋升、评优的重要依据。”花都法院审监庭庭长陈锦源介绍。

  自2014年9月实施司法责任听证制度以来,该院对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可能存在案件质量问题的220件案件,召开4次司法责任听证会,确定应该承担责任的102件。被确定担责的法官全部“服判息诉”,首次实现“零”申诉。

  同时,反映该院办案质量的指标大幅提升。截至2015年9月,该院上诉率同比下降近10个百分点,上诉改判、发回重审率同比下降1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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